【原告】陈先生、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程东胜律师、吕秋香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第三人】某供电公司、某自来水厂
【案情简介】
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屋坐落于温州市某街道,都在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王先生均未与拆迁部门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2018年12月25日,街道办分别摘除了陈先生、王先生家的水表、电表,欲以断水断电的手段逼两户拆迁,导致两家人无法正常生活。京平律师指导陈先生、王先生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街道办辩称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子是违法建筑,不应对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京平律师反驳认为,无证不等于违建,并且街道办没有认定当事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违法建筑的认定应由职权部门作出,在没有行政决定的前提下,街道办对两家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确认其违法,并恢复供水、供电。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街道办2018年12月25日对陈先生、王先生户实施的停电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某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陈先生、王先生户的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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