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市某区某镇某汇美门窗(以下简称“原告”)
实际经营者朱某军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程东胜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告”)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6日,某市畜牧研究所与朱某军签订《租赁合同》,同意朱某军承租所内场地并自建厂房从事加工。
2018年5月28日原告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8年6月4日原告收到《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
随后,原告的自建厂房被强制拆除。
朱某军深感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想维权却不知从何入手,在了解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与律师的深入交谈后,立即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原告在2018年7月12日以不服被告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上诉该通知书被确认违法。
京平律师指导原告在2018年12月6日以不服被告做出的“”某市行强决字(2018)80000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京平律师称:首先,本案被告做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前置程序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也出现多处错误。其次,《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均于同一天向原告送达,违法了法律规定的催告在前、强制执行决定在后的程序,剥夺了原告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赣市行强决字[2018]80000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由于历史遗留及地方发展差异等原因,很多建设行为并未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以拆违促拆迁等情况也就相应而生,但是,违建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违建违法拆迁更需要严格的执行程序,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拆违时,及时咨询律师,运用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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