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两位郭先生系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村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地面积均为168平方米,用途均为住宅,二人的房屋均为1995年批准建房,1996年兴建。兴建后房屋面积是189平方米,院内面积79.8平方米。2011年该村面临拆迁,截至目前尚有30多户村民的房屋未拆。村委会给的补偿方案是,原地还建房屋,每户180平方米,另外再给每户4万元现金。委托人认为村委会的补偿不合理,认为给付现金过少,双方差距较大。故其委托赵健拆迁律师团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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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两位郭先生系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村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地面积均为168平方米,用途均为住宅,二人的房屋均为1995年批准建房,1996年兴建。兴建后房屋面积是189平方米,院内面积79.8平方米。2011年该村面临拆迁,截至目前尚有30多户村民的房屋未拆。村委会给的补偿方案是,原地还建房屋,每户180平方米,另外再给每户4万元现金。委托人认为村委会的补偿不合理,认为给付现金过少,双方差距较大。故其委托赵健拆迁律师团为其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