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和温女士夫妇家住山东威海市。在2004年12月1日,崔先生和温女士与威海市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参池承包合同,进行养殖活动。参池总面积45亩,承包期限10年。2013年9月根据威海市“南海新区重点工程征地说明”和南海新区管委会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文登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委托人承包的海参养殖池。2013年9月25日,公司向包崔先生和温女士在内的各养殖业户下发了《关于限期清(退)养殖池的通知》,限定各养殖户于同年10月31日前结束清(退)海参池,致使包括催先生家在内的各养殖户无法正常经营,损失巨大。但公司仅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以每亩1.2万元人民币对委托人进行补偿。
崔先生和温女士对政府和公司的做法非常的不满,认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决定通过法律维权。崔先生和温女士同赵健律师团取得了联系,委托了赵健、黄爱华和王冠华三位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律师接到求助后决心通过依法展开维权程序,兢兢业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