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1998年严某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城市私产房屋一处,为上下两层,使用权面积近200平方米,房屋经过法院强制执行途径于2002年变更为严某个人使用,现在面临拆迁,因其是城中村改造,且是后继承受善意取得的房屋产权,不属于本村村民,且没有原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被认可,补偿款数额极低,远远低于市场价值。遂委托本团队黄爱华律师代其维权。
案情分析:
严某通过法院拍卖公示程序合法取得该房屋,且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已经取得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该房屋权属已经变更,且因为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国有土地形式,严某土地补偿不应该受本村村民身份影响,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