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某的父亲于民国期间获得河北省邯郸市某社区某巷的合法房产,共计300多平米,2008年,其侄子李某某邯郸市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其房屋拆除,造成其重大损失,后委托人自行起诉到法院,被以不能合并审理为由驳回。现委托人再次起诉。
【案情分析】
本案属民事侵权。但是委托人的房屋权属证据是民国时期的分家协议,而侵权人已在1995年重新办有土地使用证 充分利用当事人已提起的民事诉讼达到诉讼目的,同时伴以行政诉讼,来追究相关部门违法颁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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