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欧阳某、廖某因大余县2000年招商引资的要求下,委托人投资100万租用大余县林业局约30亩地做绿化苗木投资。委托人通过多年的女郎努力将原来的荒山变成了现在种植多种珍贵苗木的宝山。因苗木经营投资收益的周期长的缘故,到目前为止,委托人在该处的投资都没有效益可言,将来的十年是属于收益的十年。现大余县以该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为由要求委托人腾地。拆迁工作人员始终未出示过关于征地拆迁的合法手续,也未和委托人协商搬迁补偿的问题,而是通过非法的手段逼迫委托人自行离开。因委托人当初是为了完成县委招商任务而进行投资,现在又通过非法手段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现委托人以拆迁违法除而没有得到合法补偿为由,要求律师合法维权。
【案情分析】
委托人在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不能应被强迫搬迁。因此,可以通过我所的基本维权模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