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北园二胡同6号居民王某与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其位于丛台区柳林桥北园二胡同6号的房屋拆迁安置达成协议。然而于2009年12月22日,嘉泰房地产公司和村委会再次发布本地区拆迁规划调整方案,并根据此方案,原协议中的回迁房将无法获得。王某甚为不解与恼火,为何协议可以如此轻视,为此与嘉泰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并委托中国拆迁律师团队的北京律师赵、王炳峰两位代理其相关的法律事项。
【律师简析】
经了解案情后,本案委托人已于2008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也已被拆除。只因开发商以规划变更为由单方要求变更合同,性质上属于与拆迁有关的民事合同履行纠纷。开发商的单方违约行为性质恶劣,以此推翻原补偿方案,对委托人来讲如何权衡公平。合同协议原本着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必然负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本案律师结案后即展开案件分析与行动,针对拆迁而起的原因,首先以信息公开的方式调查用地、立项、规划及规划变更情况,为启动履约之诉打好基础,再以履约之诉依法维权。
作为被拆迁人,在复杂而带有强势色彩的拆迁行为中注定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但亦不可轻易妥协与放弃,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一切都会来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