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同村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租赁厂房。2010年6月9日,委托人的宅基地房屋被拆并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写明的拆迁补偿款为24万元,但当事人实际拿到了32万元的拆迁补偿。租赁厂房系大同村在委托人承包的土地(承包期至2029年)上建设的房屋并租赁给委托人使用。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日期是2010年11月31日。该厂房于2011年12月份被拆迁,委托人只领取了15万元左右的补偿款。委托人通过信访得到的消息,认为拆迁人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即对其房屋以及厂房进行的拆迁,属于违法征地拆迁,决定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 案情分析】
由于委托人的房屋和厂房均已经被拆除且委托人已经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维权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要尽量找到政府的违法点,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