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安然地在自己的房子里住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但你可以放心,待拆迁来临之际,定是各种说法林林总总、充斥耳畔,拆迁方更是制定各种“洗脑”策略和心理战术。你能在这种混乱和纷争中分清是非、认清现状、坚定立场么?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是你懂自己的宅基地么?快来测一测你的宅基地知识,这都是实践中遇到的特别多的焦点问题。
(出卷人提示:自己做好自己的“监考官”!控制自己看答案的冲动,先发动脑筋想一想,这样才会记忆深刻呦!)
初级篇
1. 我们常说“这块宅基地是我家的”。这句话在法律上怎么理解?
答: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形式,不存在私人拥有土地的情况。当我们说“这块宅基地是我的”,意味着我们对这块土地拥有“用益物权”,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所有权仍归属于村集体。
2.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以征地时被拆迁户得不到宅基地的补偿?
答:这种说法是大错特错的,经常有拆迁方用这种说法搪塞村民,不给发放宅基地的补偿款,一定不要被忽悠。
征地拆迁的补偿款中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项目的费用。其中土地补偿款应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但这笔钱的使用和分配并非村集体随意塞到自己腰包里!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 只要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就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答:绝不能这样“一刀切”地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认定。
在现实中,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管理的不规范等很多原因,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现象广泛存在,成了很多拆迁方压低补偿的借口。
有的老百姓取得宅基地的时候,国家还没有关于办证的法律规定,或者说政府部门根本没有要求办证,证从何来?!
我们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关键还是要看取得宅基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要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而不是将没有办证的宅基地一棍子打死。
晋级篇
4. “一户一宅”是什么意思?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连同房屋一并卖给了其他人,就不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了。
5. 拆迁办说凡是“一户多宅”就是违法占地,真的么?
答:不能这样草率地进行违法认定。法律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存在合法取得多块宅基地或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既成事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6. 城市居民绝对不可能拥有宅基地么?
答:国家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仍存在其他情况,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让我们一起看一下,非农户的宅基地可以确权的情形,是否包括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3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7. 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宅,可以强制拆除么?
答: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的合法财产用与不用是我们的自由,我们的合法房屋住与不住难道我们自己不能说了算?前一阵子沸沸扬扬的“江西拆迁户明经国打死乡人大主席”事件就是与空心房整治有关系。到底政府部门能不能强制我们拆闲置房屋?让我们看一看国家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提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用腾退多余宅基地。”这句话里用的是“鼓励”而不是“强制”!
题目答完了,对自己的宅基地知识“功底”还算满意么?答错的记得要整理错题记录、反复温习噢!“实战”中再犯错,损失可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