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改规〔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各相关委办局:
《金山区推进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意见》已经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金山区推进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联系人:顾程 联系电话:57921780)
金山区推进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农村人居环境,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宅基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落实“两区一堡”战略目标、加快打造“三区五地”、全面建设“三个金山”的工作部署,通过推进我区宅基地有偿退出,进一步提升农村住宅用地管理精细化水平,优化农村地区用地布局,发挥土地资源更大效用,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更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顺应农民意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民形成对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合理预期,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土地资源进一步集聚。
(二)坚持规划引导。坚持以2035总规、村庄布局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为引导,按照农民意愿迫切程度,统筹谋划、有序稳妥推进有偿退出工作。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强化公平公开制度,引导农民主动参与、自主选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实施有偿退出的基本要求
(一)实施区域。拟退出的宅基地位于我区城市开发边界以外,优先推进规划集中居民点范围之外的宅基地有偿退出。
(二)实施对象。拟退出的宅基地应已确权登记或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村民住宅用地,拟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以下简称“退出人”)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并具备他处住房保障。
(三)实施行为。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指,对于合法合规拥有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农户,经退出人充分考虑通过本实施意见中的退出方式,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以及宅基地建房资格的行为。宅基地建房资格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退出人退出宅基地后,保留退出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关系、身份不变。
(四)实施主体。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是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是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施主体,负责与退出人签订并履行宅基地退出协议、资金拨付、收回宅基地,并配合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做好房屋拆除、复垦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退出人在参与宅基地有偿退出后,不再享受其他任何项目的安置房政策。
四、鼓励有偿退出的政策支持
(一)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房屋层数或者开间数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自行制订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户。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宅基地退出补偿以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对于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的退出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自行制订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户。宅基地退出后,可申请购买1套自住商品房。
(三)政策支持方式。区政府按照实际补偿金额给予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资金支持,用于实施宅基地有偿退出。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将宅基地有偿退出纳入实施方案及增减挂钩方案。在实施方案批复后,区级拨付100万元/户,剩余资金按实结算,在通过区级部门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结余建设用地指标由区统筹安排。
五、实施流程
个人申报。退出人经充分考虑并符合退出要求的,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宅基地有偿退出申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条件审查,村委会复审后,提交所在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审查复查工作。对于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的,须自行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
项目立项。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在收到经审查通过后的个人申请后,将有偿退出的农户纳入进城镇集中居住实施方案和增减挂钩方案,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和增减挂钩方案。
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及管理、基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土地复垦等工作;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政策宣传、签订有偿退出协议、资金发放、宅基地收回等,以及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验收。由区规划资源局牵头,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增减挂钩验收工作;由区建管委牵头,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开展项目验收。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规划保障
结合我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在编的总体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统筹谋划,加强引领,确保我区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稳步开展。
(二)加强工作保障
各相关部门按照《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金府规发〔2019〕6号)文件要求的职责分工,保障有偿退出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宅基地管理
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有房屋所有权的非农户,应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区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