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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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7-10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农发〔2021]〕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9日

  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

  为盘活我市存量农村宅基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同意绍兴市等6市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委〔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

《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

  一、基本定义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依法占用的宅基地、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以及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农村住房,在坚持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农户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同时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并获得合理补偿。

  二、总体要求

  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户有所居、房地一体原则。

  列入我市“农民集聚”安居工程搬迁对象,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未列入我市“农民集聚”安居工程搬迁对象,参照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退出条件和路径

  1.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退出的宅基地须依法取得,退出时必须全部退出占用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

  (2)必须经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并签订退出协议。

  (3)退出宅基地农户有合法固定住所。

  (4)宅基地已经抵押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2.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

  1.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建(构)筑物可按以下标准补偿:

  (1)宅基地参照我市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进行相应补偿;

  (2)宅基地上住房和附属设施等经市场评估后,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也可由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退出户协商确定,并将补偿标准及补偿情况在本村经济合作社公示。

  (三)退出程序

  1.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按以下程序退出:

  (1)有意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经村经济合作社审查登记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2)乡镇(街道)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本村经济合作社公示后,由申请人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江山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自愿退出协议》(以下简称“《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3)乡镇(街道)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将建(构)筑物拆除,或签订放弃建(构)筑物协议书后,申请房屋处置验收,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镇、村干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5)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将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情况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由所在村集体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转移或注销不动产权证。

  (四)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参照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1.《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由江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江山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