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政办发〔202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秀洲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激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秀洲区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2020-2025年)》《关于探索建立农村“三权”自愿有偿转让退出机制的工作方案》(秀洲政办发〔2020〕6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秀洲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秀洲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批准的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的农户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即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
(二)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流转两种管理模式。宅基地退出是指资格权和使用权的退出,分为成片退出和零星退出;宅基地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可以出租或入股。凡依法拥有秀洲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闲置农房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三)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
(四)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于法有据,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保障农民权益不受损。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原则。依据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三)户有所居原则。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须有合法产权住房或置换公寓房。
(四)房地一体原则。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时,其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需同时退出(含宅基地房前屋后附属用房)。
三、宅基地退出
(一)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退出的宅基地须依法登记或具备依法登记条件。
2.宅基地所处区域纳入所在镇的土地整治复垦计划。
3.农户所有成员一致同意且退出后符合“户有所居”条件。
4.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报备。
(二)宅基地退出程序:
1.申请:农户户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退出申请。
2.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人申请书,对申请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条件、宅基地四至、面积等进行核对确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向镇人民政府报备。
3.签订协议: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房屋补偿等协议。
4.注销登记:农户应当交回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权证进行注销。
(三)宅基地退出的补偿及安置政策:
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按区政府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相关补偿及安置政策执行;未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和零星退出的,能够和现有耕地形成集中连片,不影响周边农户通行,可参照区政府政策,或由各镇制定政策,有序推进。
四、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流转
(一)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出租、入股等流转,需符合下列条件:
1.宅基地和农房必须依法确权登记。
2.农户所有成员一致同意且出租、入股后符合“户有所居”条件。
3.农房质量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4.闲置农房利用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闲置农房可通过以下方式流转:
1.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农户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委托代理,签署“委托合同”,村集体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申请委托挂牌交易;交易达成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流转交易合同办理相关鉴证。
2.农户自行流转。流转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村规民约,保证安全、生态,并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三)保留点内闲置农房租赁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撤并点内原则上以短期租赁为主,一般不超过5年。
(四)鼓励农户将闲置农房参与经营性入股。
五、附则
《秀洲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