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百姓对于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已经非常熟悉了,而宅基地又是我们绝大多数人最重要的财产,如果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了国家的标准,处理办法也不应该一概而论。
村民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而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在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中《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对超出面积的宅基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宅基地占用的时间以及使用的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未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
1.村民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即便是经过拆迁、改建、翻建,只要范围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此外,宅基地使用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如果单个宅基地面积超标,但是符合分户建房规定总面积没有超出分户建房用地的合计面积,按现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
5.过去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之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拆迁律师提醒您,建房超过宅基地批准面积并不会一概导因超过批准强行拆除予以回收,在多占的历史情形下,我们依然会适用更加科学的分阶段的确权规则,并不能一概将超过面积不予认定或者直接将宅基地收回集体所有。在满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多占宅基地还可以通过多占多交费的方式将占地合法化,促进宅基地占用的合法化,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
如果您遇到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认定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摸清自己的实际情况,给自己寻求一个心安,必要时采取措施补足应办手续,以免宅基地变动纠纷之时产生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