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其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权利。但即便是农村村民其对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一般来讲不能被继承。
可通过继承房屋而“继承”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虽然不能被单独继承,但继承宅基地上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这段时间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可知,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合法房屋可以继承;且该种继承不以户口性质而论,在继承条件发生后,不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公民,均可按照上述规定享有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继承的房屋。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第六条“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中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但继承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一户两宅”除外。
“一户两宅”也应获得拆迁补偿
上文讲到的继承而来的合法的农村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一旦遇到征收拆迁,继承人可以也应当获得房屋及土地的相应补偿。遇到强拆,也可以主张相应赔偿。北京房山的李先生就是这种情况,其继承农村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后来遇强拆,法院判决认定了其有权获得宅基地赔偿。
因此,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您有继承的房屋遇到拆迁,而征收拆迁方又以您违反“一户一宅”为理由不给予所继承房屋及所占土地的补偿的,您千万不要被唬住,一定要积极争取或者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帮助您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