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益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权利。让与让渡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其具有对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使用其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用地包括住宅、商业、公共设施、工矿、交通和水利设施、旅游、军事设施等用地。
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在国有土地上修建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近几年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大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性。
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如何充分挖掘土地的价值,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尤其是现代职业技术的进步,分层开发土地已成为土地利用的新趋势。据此,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地面、地面或地下单独建立。比方说,城市的地铁和房地产建设项目,是典型的建筑用地使用空间性,地铁占用的主要是地下空间,地铁所占地面和地下各占一小部分,地铁盖住宅占用地面和地面空间。公司开发了一条地铁及房地产项目,需要同时取得地下、地面、地面、地面等用地。
对于建筑物的四至、高度、建筑面积、深度等有明确规定,国家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可确定其占用的空间范围。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不同层次的权利人在同一规定下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实际占有的范围上有差异。
3.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环境保护规定。
我们国家一贯奉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宪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证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在明晰物尽其用原则的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确立了“物权公益”的理念,把宪法确立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付诸实施。《民法典》第9条规定:“公民参与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物权编》明确规定: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既要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又要具体落实“绿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