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宅基地后转让方仍有住所
户有所居是农村宅基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转让、出售等行为的基本条件之一,自然是转让方农民要有地方住,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后再伸手向找村集体要新的宅基地。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也就是说,能够合法转让的一般是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因继承等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合法一户多宅房屋。农民是不可以转让他们唯一住宅的。
二、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流通
非法建设不能合法交易,城乡都是如此。转让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合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表、个人建设用地审批表等所有权证明,符合当地农村规划,不存在违法用地。
无证房屋因历史遗留原因需要流转的,应当先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否则双方都将面临法律风险。
三、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委会或村集体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免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转让也应经村集体或村委会同意,村民不得私下交易。
四、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内部转让,更不能转让给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
五、宅基地受让方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要求
同理,宅基地上的房屋受让方也应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或符合分户建房标准,尚未批准新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