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时,需要依法针对不同的权利主体,对被征收人因征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补偿,应当分别给予被征地农民,并包括下列3种补偿方式。
一、安置宅基地建房。在集体土地未被全部征收,村集体还有新的宅基地可以批给被征收人时,被征收人如果愿意,可以选择重新审批。
二、是提供住房安置。按照原房屋的面积和价值,征收方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同等价值与面积的房屋产权进行置换,而且安置地点一般是就近安置。
三、货币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一般来说,房屋的价值将根据房屋的重置新价予以补偿,农村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的,也可以按市场价予以补偿。但是,每个地区的宅基地区位价格都有差异,所以各地的房屋价值和各个被征收人的房屋重置成新价也不统一。当然,在与有关部门商议补偿时,对房屋进行补偿时,不能忽略因征收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室内装饰装修等费用,如果是商铺,也有可能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最后,我们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无论采用何种补偿方法,征收方都不能违背“被征收人生活标准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房屋整体价值不下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