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农民将迎来土地征收制度、宅基地制度、集体土地入市这三方面利好!
一、土地征收制度方面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以下6种情形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①军事外交
②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
③公益事业
④扶贫搬迁
⑤保障性安居工程
⑥成片开发建设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现行《土地管理法》之中并未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由于在以往的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围绕着征收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采取列举方式加以明确。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2)明确了征收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主要作出以下调整:
①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
②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
③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④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当地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由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被征地农民享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如果绝大多数农民不赞成补偿方案,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如果群众对这个方案不满意,要适当地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政府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新法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二、宅基地制度方面
(1)新增“户有所居”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明确规定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2)鼓励盘活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其原则是:自愿原则+有偿退出原则。
(3)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集体土地入市方面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要调整如下:
①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②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
③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规定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是重大的制度突破,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这一规定将大幅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