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有地才能建房,有房才能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作为和农民关联最紧密的建设用地,无论是今年8月26日最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还是随后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都对农村宅基地问题作出新的修订和规定,以最大化地保障农民权益。
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经常有当事人打电话咨询,本文中京平律师就大家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对农民朋友们有所帮助。
在本村有房,又继承了另外一处房子,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
要明确的是,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可继承。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且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时,也同时取得了该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如果您之前在本村拥有一处房子,现在又继承了另一处房子,形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形,按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同理,在遇到征收时,您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征收时,“一户多宅”可以选两处宅基地吗?
实践中“一户多宅”虽然存在,但是其一般是由历史原因、继承等原因形成的。
在征收时选择宅基地补偿,补偿宅基地的过程也是宅基地重新分配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理应遵守现有法律“一户一宅”的规定,如果您被征收两处宅基地,不能被补偿两处宅基地。
不过,对于征收时选择迁建安置的补偿方式,应该补偿几处宅基地,应该补偿多大面积的宅基地,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细化规定,主要依靠当地征收部门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加以细化规定。
听说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可以买卖,是真的吗?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农业农村部在随后制定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宅基地和住宅,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时,需要签订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所以,宅基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入市的,但并非一定允许买卖。
以上是最近大家比较关注的关于宅基地的三个问题,由于宅基地历史沿革比较久远,在实际中宅基地的处理方式又五花八门,很多当事人遇到宅基地的问题时都是一头雾水,不知从何入手,建议各位在遇到关于宅基地方面的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