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是什么?
在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和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宅基地。其中主要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在当地村委会和建管办填写建房宅基地使用申请报表。
(2)所在的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村委会。
(3)村委会在村民小组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4)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村民申请宅基地要花钱吗?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要花数万元的“土地规划费”才能获批宅基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性、福利性的。申请宅基地不需要支付所谓的“土地规划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积极使用。如果在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应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放弃。
3、宅基地能够继承吗?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宅基地继承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法》中也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村民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得到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征收“一户多宅”怎么补偿?
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实际因素,确实客观存在着“一户多宅”现象。
征收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应当得到合理补偿: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宅基地合法买卖形成的一户多宅;
(3)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5、征收时只征收房屋,不征收宅基地合法吗?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单独征收,其征收的前提是土地征收。如果只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方面房屋被征收为国有后,具有国有的性质;另一方面,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仍是集体的性质,两者之间无疑是矛盾的,也严重违反了房地一体的原则,即宅基地和房屋性质不统一。因此,只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征收宅基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