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西亭大社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需要,需征收集美区西亭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厦府办〔2016〕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 0592-6293920 邮政编码:361021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 街道办事处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33路
联系电话:0592-6682100 邮政编码:361021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晟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征收工作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苑亭路428号
联系电话:18030283536
四、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亭大社片区内占地面积632120.95平方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具体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西亭大社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集府征告〔2020〕24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亭大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50万平方米,具体以受托的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五、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属于无房户的,优先保障住房安置。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地点:西亭安置房A1地块、A2地块、A3地块、A4地块。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五)征收实施计划及时间安排
1.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为准。
2.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为准。
六、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一)在征收范围内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按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930元/平方米)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拆迁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2007年11月之前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2007年11月之前未建成的,按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930元/平方米)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二)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三)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四)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六)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集府〔2005〕102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房屋主体补偿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为本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二)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拆迁人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应安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安置房权证所需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7年11月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交房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亭大社旧村改造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亭大社旧村改造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八、装修补偿
(一)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按评估补偿两种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可按安置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九、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选择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临时安置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1.起算时点: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完整移交拆除当月。
2.停发时点:自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三)临时安置费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
(四)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五)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十一、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设施、设备按市场评估给予搬迁补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但在2007年11月之前有以下手续的,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等的搬迁):
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不符合本条1、2项的,一律不予补助。
十二、附属物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按照厦府〔1999〕综062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十三、住宅房屋奖励措施
(一)按期搬迁奖励
1.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亭大社旧村改造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1500元/平方米)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2.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亭大社旧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且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区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二)其他奖励
凡征收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集体土地房屋,可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十四、对产权纠纷及不服从征收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征收:
1.产权不清晰;
2.所有人已故且无法确定继承人;
3.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代理人;
4.建造年代久远、按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而未办理权属证明;
5.存在纠纷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相关补偿款项按规定予以公证提存。
(二)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裁决的,裁决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裁决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