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所在的村集体已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改造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主导进行的。行政部门就赔偿事宜同王先生商议,双方达成协议:将王先生安置在95平方米左右的在建回迁房内。后王先生从原来的住处搬走,但由于迟迟没有交房,王先生想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机关征收房屋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行政机关实施的是城中村改造行为,其行为虽由行政机关主导,但并非征收行为,因为征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履行特定程序。这一案件的城中村改造并未改变土地性质,仍属集体所有。与此同时,城中村改造行为还包括协议签订补偿安置、拆除房屋等多种行为,原告提出的请求认定征收行为违法诉讼请求不明确。
即使城中村改造行为难以认定为征收行为,但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影响原告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仍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原告提出相应的请求之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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