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即城市中的农村,在村庄耕地被收走后,剩余的土地被城市包围形成农村,身处城市之中,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城中村处于集体土地之上,生活成本较城市低,基础设施、经济发展与城市发展无法协调。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各地纷纷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应的拆迁补偿也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从整体上讲“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有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实践中,各地关于城中村拆迁补偿的规定不尽相同。
譬如济南市近日就出台了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细则
五月份,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细则》,济南城中村改造是这样补偿的:城中村改造采用两种安置方式;房屋征收拆迁时无房产证的,组织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面积一律不予补偿。
济南城中村改造以被安置人口数量或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
一、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
多层建筑(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
小高层建筑(一般是指7层至11层的房屋):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房屋,以证载面积为准;没有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超过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二、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
执行有关规定,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应该安置的面积补偿;拆迁补偿价格参考同地段安置房市场估价确定。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征地拆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
三、非本村住户但长期居住也可安置
法律规定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在拆迁中,往往会存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
长期居住在本村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依法履行认定程序后,可以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起安置,但是不能享受保障房,可以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的优惠购买安置房。
各地在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往往会制定细则。如果觉得细则中的拆迁补偿标准远远降低原住户的生活水平,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村(居)民大会。选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获取专业法律建议,无疑是一个上上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