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实习记者 陈卿媛)申请公开对自家的拆迁补偿标准,被告知信息不存在,李先生不接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起诉到法院。记者独家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李先生想得知的内容,本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李先生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房屋拆迁单位同意对自己做出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天津国土局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在该局档案信息中不存在。
李先生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提起行政复议,住建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李先生仍不服,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认为,李先生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咨询等非政府信息,起诉应予以驳回。
李先生不服上诉。2017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就此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解读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赵健律师表示,本案中,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并非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天津国土局针对李宽咨询事项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李宽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他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
赵健律师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法院迳行裁定驳回其起诉,程序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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