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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龙房地产,拖欠拆迁周转费被判败诉

文章来源: 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6-28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讯(记者 红林)组织拆迁后,拖欠拆迁周转费迟迟没给,北京强龙房地产公司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应支付42240元。

  2003年11月16日,强龙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王某签订《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生活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回购协议》,主要约定因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西生活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王某在拆迁范围内朝阳区南湖渠三巷所有的房屋,王某有正式房屋2间,建筑面积50.83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实际居住人口2人,分别是户主王某及其妻,拆迁款合计26万余元,其中周转费24000元,强龙房地产公司为王某提供的回购房屋地址为南湖渠三巷内的一套楼房,建筑面积75.1平方米,回购房屋售价总额为31万余元,王某应交购房款5万余元,回购楼建设期为2年6个月,逾期未能回迁的,周转费将继续发放,直至入住时止。

  2014年5月16日,强龙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周转费用标准调整为每月3520元,周转期限为24个月,周转费用按年度分两期发放,每期(12个月)的周转费42240元,两期(24个月)的周转费共计84480元。

  强龙房地产公司认可未支付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的周转费42240元。

  王某去世后,其妻与四个子女起诉强龙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的拆迁周转金共计4224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至拆迁周转金实际发放日的滞纳金;自2015年开始提高拆迁周转金标准至150元/每平米拆迁面积。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强龙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拆迁周转费42240元,没有支持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承办过大量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表示,在房屋被拆迁后安置房交付之前,向被拆迁人支付周转费是拆迁过程中的通行政策。因此,在房地产公司认可事实的情况下,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显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周转费迟延支付的滞纳金,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支持。赵健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诉讼请求很少得到法院支持,法律依据也并不明确。(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关于原告主张的提高周转金标准问题,赵健律师表示,鉴于双方已经针对增加周转金达成了协议,且周转费标准的确定涉及整体拆迁户,一般来说,这类诉讼请求,法院也会综合考虑,通常不会支持。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红林 责任编辑:孙潇(EN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