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2日向杨某作出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您答复:由于本机关不是西马坡村拆迁项目的主体单位,不负责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具体发放工作,您申请获取的“马坡镇西马坡村2012年领取住房补助领取表。2012年领取住房补助全体人员名单”,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无相关存档,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
被诉告知书附说明,主要内容为:2012年,马坡镇西马坡村拆迁租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由西马坡村村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单位(北京顺义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作的租房费用领取表发放(根据搬迁时间,发放不同),涉及762人,共计626.4万元。杨某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后,杨某上诉。2017年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杨某向顺义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马坡村2012年领取住房补助领取表。2012年领取住房补助全体人员名单。顺义区政府于同日作出《登记回执》,告知杨某将于2016年6月1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告知。2016年5月31日,顺义区政府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延期至2016年6月23日前作出答复。期间,顺义区政府对本单位内部档案进行查询,并向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核实情况。2016年6月22日,顺义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附说明向杨某送达。
杨某质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他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现政府答复其未制作、保存,那么此信息应由谁来公开?一审判决提到,申请公开的信息由村委会和拆迁人保存,这两个单位具有公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吗?政府掌握了西马坡村领取房租的人数和总的房租发放数额,如果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它是怎么知道的?
针对此案,承办过大量拆迁维权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解读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顺义区政府负有针对杨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针对杨某的申请,顺义区政府对本机关内部档案进行检索,未能查找到原告要求获得的信息。顺义区政府向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核实相关内容,获知了该信息的制作和发放主体,顺义区政府将获取的信息以说明的形式附随被诉告知书一并告知杨某,其行为并无不当。文/李军 来源:重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