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拆迁协议村委会应给予回迁房,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兑现。被拆迁人起诉,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理由何在?就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作出详细法律解读。
2009年10月25日,项某(被拆迁人、乙方)与大唐庄村委会(拆迁人、甲方)签订2份《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其中一份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房屋11间,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实际居住人口5人。根据密云县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五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回迁安置车库20平方米1个。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双方签订的另一份《拆迁安置协议(回迁)》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房屋11间,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根据密云县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一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回迁安置在三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2009年12月,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但上述2份协议约定的3套房屋及1个车库一直未向项某交付。
2014年11月5日,大唐庄村委会(甲方)与项某(乙方)达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内容如下:为保障甲、乙双方权益,根据《密云县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密云镇大唐庄村东北地块被拆迁村民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的专题纪要》、《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唐庄村东北地块旧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式调整后确定商品房价格的意见》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唐庄村东北地块项目未回迁村民,由实物补偿方式改为货币补偿方式,补偿价格为:人民币16000元/平方米。经甲、乙双方好友协商,均同意实施货币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安置:位于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东地块(大北地)。二、拆迁面积:乙方被拆迁面积240平方米。三、甲方安置乙方回迁面积260平方米。四、甲方补偿乙方每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16000元/平方米。五、甲方共计补偿乙方货币总价为人民币:4160000元。协议签订后,项启阔领取了货币补偿款4160000元。
另,大唐庄村委会向项某支付周转补助费总计84000元。
但之后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唐庄村委会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损失140000元,回迁房屋周转补助费27900元。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作出解读。虽然大唐庄村委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回迁安置房屋,但经过双方协商,大唐庄村委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且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项某领取到补偿金后,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完成,此系双方对《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履行方式的协议变更,现项某实际已领取了货币补偿款416万元,大唐庄村委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故项某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前的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违约损失及补偿周转补助金差额,法院难以支持。
虽然项某提供证据密云镇人民政府《关于密云镇大唐庄村东北地块被拆迁村民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的请示》证明每平米16000元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包含违约损失,但其仅是密云镇人民政府向密云县人民政府就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的请示,补偿标准系如何计算得出并未有所体现,且对于该份文件密云县政府如何批示亦不得而知,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货币补偿标准不涵盖违约损失。
关于项某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违约损失及周转费差额的请求,现项某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违约损失120000元,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大唐庄村委会采取了补救措施后,其还存在其他的损失,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文/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