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请求撤销立案
在听证会现场有不少旁听者,他们当中有些是道客村改造地段的被拆迁户。老林作为这次被申请执行的房屋业主,在听证会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老林说,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住建局于2012年4月18日向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建拆裁(2010)18号裁决书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申请的期限,所以要求琼山法院依法撤销立案,同时撤销(2012)琼山执字第227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住建局于2012年4月18日向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建拆裁(2012)18号裁决书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当天立案执行。
老林认为,琼山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文中的第84条、第88条规定的180天的申请期限。因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已于2011年9月9日对海建拆裁(2010)18号行政裁决书作出(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书,并于2011年10月8日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送达当事人。从老林收到该终审判决书(2011年10月8日),到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住建局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4月18日)的时间为199天,已超过了法释(2000)8号文第84条、第88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19天。因此,琼山区人民法院不能违法立案执行。应当裁定不准予立案执行。
老林在听证会上还提出一个问题,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是道客村五里37号,而他的房子是道客村五里38号,申请执行对象错误,请求法院撤销立案,不予执行。
海口市住建局: 未超出申请违法拆迁法定期限
在听证会现场,海口市住建局作为申请人,其代理人也陈述了观点:海口市住建局于2012年3月19日就向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老林的房子,没有超出法定期限180天。
海口琼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海口住建局办公地点在秀英区,应该向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3月28日,该院又向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老林的房子,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老林的房屋位于琼山区道客村,应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即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2年4月18日,海口住建局又将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老林的房子相关材料送到琼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当天受理住建局的申请。
针对老林提出的申请执行对象错误的问题,海口市住建局代理人则认为,老林在多次法院开庭中都没有提出这一异议,这次突然反映这个问题,他们不予采纳,请求法院支持强制执行拆除老林的房子。
老林对此予以否认,他说,每次出庭,他都提供了身份证和土地证编号等信息,一直都是道客五里38号,希望法院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