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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 | 朱月华律师:假借村委会之手强拆房屋,系行政委托关系,政府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6-12
  河北省邢台市某村的村民,在其所在村有房屋一处。2010年8月份村里开始拆迁,村一直是以旧村改造进行,但当事人和村里一直未就补偿达成一致。到2017年7月20日,当事人所在村村委直接发布《公告》要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强拆,没过多久即村委会直接带人将房屋拆除。房屋拆除后村民以区政府作为被告提起强拆诉讼,法院追加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庭审中村委会承认其拆除房屋但认为自己没责任,出具了村委会各种针对委托人拆除作出的决定、会议记录等,区政府则认为其未直接参与强拆,也没有让其他人拆,因此也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区政府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又继续再审到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被驳回。

  朱月华律师以访谈的方式讲述这个案件当中的部分要点。

  问

  朱律师,请问当事人所在村什么时候开始拆迁?房子怎么拆的?

  答

  差不多10年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是一直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经过了很多年以后,房子突然被村委会的人带人给拆了。遇到这种情况以后,他才想起来去诉讼,然后我才介入了案件,大概是这么一个情况。

  问

  您说到补偿未达成一致,是补偿标准太低了,还是补偿标准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呢?

  答

  是这样的,其实像他和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面临着一个核心问题,即征迁当中补偿太低了。在跟我们沟通的时候,我们也会对这个问题做出综合评估和衡量。因为如果按照基本的拆迁安置,即所谓的补偿内容,补偿的标准有一个合理的区间,只有低于这个区间的极小值,我们的介入才有意义。

  倘若只是单方面的提的要求,比如1块钱的东西,他非得要10块钱,这种情况就是基于主观的认为,远远超过了正常的房屋价值,我个人觉得是不太合理的。

  而当事人不是这样,他面临的一个拆迁补偿问题,是以他家自身的房屋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价值来看,拆迁方和村委给他的补偿过于低了。

  问

  据我了解,这个事情它名义上为旧村改造,当事人是和村委会之间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据说也是村委会强拆了被征收人房屋,但是你们并没有起诉村委会,而是起诉区政府,为什么?

  答

  你这个问题其实问到核心上了。这其实是我为什么对这个案件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个原因。这个案件从当事人的房屋涉及到拆迁开始,一直到被房屋拆除之前和之后,所出现的主体都是村委会,没有任何的行政机关的痕迹。

  所以说在房屋被拆除以后,如何诉讼是摆在我们面前比较棘手的问题。如果说选择诉村委会,当事人他可能就面临一些问题:第一,如何去举证的问题,诉村委会是一个民事诉讼,需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这是对于他来说很不利。第二,可能面临缴纳高额昂的诉讼费用。第三,如果将来这个案件走向真的对他有利,最后要落实到赔偿上,但村委属于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不是真的主体。就是说法院判决它承担责任以后,它有没有能力去掏出这部分钱来进行赔偿。

  我们综合分析了这几点以后,觉得采用民事诉讼方法,对当事人是几乎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我们结合核心问题来考虑。他们村所有的房屋拆迁以后,除了留安置的以外,其他的房屋走向了出让开发。根据这个,我们判断它应该是一个拆迁的征迁案件。因此,我们深入调查来挖掘深层信息,然后去确定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强拆主体。根据调查,锁定当事人所在的区政府。我们根据目前的证据和法律关系加以判定,最终选择它为被告。

  问

  收集到了哪些比较关键的证据,来证明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呢?

  答

  当时土地已经征收了,有相关的征地批复。村委和区政府之间有对于旧村改造的相关的责任书,他们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具体的涉及到什么内容,这些都是有的。还有关于旧村改造的相关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里边透露出具体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区政府,我们通过这几个因素来判定来由他来做被告。

  问

  所以实际上是举了一些比较间接的证据,来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

  答

  对,除了这个以外,我们还通过公安的调查来去确认,也搜集到了一定的证据来综合认定。

  问

  我注意到,法院判决的意见认为,由于区政府是实施拆迁的主体,同时也是实际的受益者,所以应该是推定区政府作为强拆的实施主体。在这里,法院用推定的方式来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很多法院它是不认可这种推定的,如果原告举证不能,就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您怎么看待这种司法实践中的差异?

  答

  这种司法实践当中的差异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但是我觉得可能跟我们这个案件还稍微有点区别,因为我们是通过列举的现有的证据,来证明法律上的行政委托关系,就是委托和被委托,区政府它是委托方,村委会是被委托方。村委会是民事主体,并不可能承担行政上的一些职能,但是村委会确实实施了,因为他为了拆迁,还是说为了其他利益去做了这件事,法院认定了这种委托关系,最终认定区政府来承担责任。

  至于其他的案件,有些基本的举证义务需要由原告方承担,原告举证薄弱,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无法去查明具体的主体,于是就采用推定的方式。但是这种可能在实践当中越来越少,所以我认为,作为当事人如果真的想胜诉的话,还是要证据扎实一些,对于现实来说更有意义,才能够真正地实现诉讼目的。

  问

  像这种案件,法院判决区政府强拆违法之后,被强拆人下一步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最终核心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征迁补偿,这个过程当事人会协商,如果没有协商的空间或机会,最终要主张赔偿。但是赔偿要以确认违法为前提,所以,胜诉判决是为当事人后续争取赔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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