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补偿标准。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等值补偿,通过房地产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然后“拆一还一”。该做法看似“公平”,事实上却将导致被拆迁人所得的补偿金不足以在同区域重新购买等面积的商品房。如果被拆迁人要置换等面积的还建房,就必须自行负担差价款, 导致很多被拆迁人认为政府的拆迁行为导致了其生活水平的下降,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进而对政府产生不满。政府要合理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就要使其补偿标准达到“被拆迁人的生活状况与拆迁前保持不变”的标准。因此,我认为,要想妥善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政府在评估被拆迁人的损失时,不仅要考虑房屋市场评估价,还要考虑被拆迁人可能遭受的附带性的损失补偿以及被拆迁人要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此外,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评估方法并不合理,政府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不考虑拆迁前后土地容积率的变化。事实上,新规划地块的容积率会比拆迁前大幅提高,如果等房屋面积置换,容积率的提高意味着被拆迁人实际分摊的土地面积减少,而政府部门并未对减少的土地面积部分给予被拆迁人任何补偿。
第二,补偿范围。目前,我国补偿安置标准采取的是单一补偿专有部分的做法。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在拆迁时,就应该把这些共有部分应纳入补偿范围。但在拆迁实践中,政府往往只对专有部分进行补偿,这对被拆迁人也是非常不利的。
从本人近年来办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来看,要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拆迁行政补偿机制,给被拆迁人一个合理公平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