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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立案难?拆迁律师一纸说明轻松搞定

文章来源: 蔡晓仪
发布日期:2015-09-09

  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的时候,许多被拆迁户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然而他们担心的一个问题是,这种民告官的案子,如果法院压根就不给立案,那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在拆迁维权实践中广泛存在,也是拆迁律师长期以来需要应对的问题。不过,相信很多人都听说了,从2015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后,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专治立案难。这一改革对于被拆迁户和拆迁律师而言,无疑是极大的利好消息。在此之前,被拆迁户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过程中几乎四处碰壁,往往无功而返,很多法院既不给立案,也不按照法律规定出不予立案裁定,任凭你铁齿铜牙一番争论,就是不收你的起诉状。因此,过去我们的策略是让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先把起诉材料寄给立案庭,对方签收后再去现场立案,这样起码有一个对方签收的证据,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如果对方不履行立案职责,后续追究也有个凭证。然而,这种方式毕竟略显麻烦,于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有了这一保障,我们一般就让当事人直接到法院立案了。

  然而,如果认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就能完全化解,则未免过于天真。事实上,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行政诉讼立案过程中的一些障碍,这一点不可否认;但是,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便是在2015年5月1日后,被拆迁户到法院立案,也同样面临种种困难。

  京平律师代理安徽省的一起拆迁维权案件,针对县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经过县政府复议维持后,我们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将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然而,当事人到县法院立案的时候,就遇到了麻烦。县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以被告包括县政府为由,告知当事人向市中院起诉。但是,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明明就应当是县法院。当时是六月中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刚刚实施一个半月,可能该地方基层法院还按新规定处理过,也可能压根就不知道新规定的内容,说啥也不收材料,也不出裁定,简直跟2015年5月1日以前的作风一模一样。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县法院的法官知道新规定的内容,只是佯装不知道,或者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当事人不知道。

  好吧,我们的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可是他有律师啊!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按照一般的操作,有两种途径:一是先到市中院立案,市中院不予受理,我们拿着不予受理裁定回到县法院立案,或者市中院受理后移送县法院;二是通过立案监督的方式,针对县法院不依法立案的行为,与县法院或市法院交涉,或向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申请查处。先说第一种途径,风险在于市中院很有可能同样既不立案难又不作出裁定,回头又是一顿折腾;再说第二种途径,一般行之有效,我们在这个地方有个政府违法拆迁的案子最终是通过这种方式立上了案,但前后折腾了四个月。而目前的这个案子,当事人的房屋正面临违法拆迁的风险,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成功立案,而是继续通过前面两种途径反复折腾,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的房屋很有可能就被强制拆除了。

  那么,京平拆迁律师是怎么处理的呢?我们并没有走以往的路子,而是立即针对本案起草了一份《立案说明》,让当事人一并提交给县法院。前面不是说了嘛,县法院之所以不立案,一种可能性是不知道新规定,于是我们便在《立案说明》里清楚地列明本案归其管辖的法律依据;另一种可能对方是佯装不知道,于是我们将新规定中关于立案登记以及不依法立案的法律责任一并列明,告知其中利害。当天在县法院立案庭,当事人附上了这份铿锵有力的说明,县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看过后,默默地收下了起诉材料;两天后,县法院作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拆迁维权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难的破解方式有很多种,既有法律手段,也有其他手段。关于其他手段,许多聪明的当事人深谙其道,这里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免得教坏小朋友。不过,法律手段我们可以无私奉献给大家,现在就把这份亲测有效的《立案说明》奉上,下次被拆迁户遇到类似的难题,不妨参考利用。当然,前提是起诉本身没有任何法律问题,这份说明只是辅助,关键还是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要完整、规范,法律运用得当,这就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和长期的专业训练,而不是轻易能模仿来的。


立案说明

致泗县人民法院:
说明人向贵院起诉泗县城乡规划局、泗县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一案,贵院告知说明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现特作说明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泗县城乡规划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即本案应由贵院管辖,说明人向贵院起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因此,贵院如果认为说明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该条法律同时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特此说明

说明人:                                       

2015年6 月16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各一份。


  作者:蔡晓仪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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