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2011年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俗称《拆迁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成为历史。
于是,有被拆迁户就问拆迁律师:那现在拆迁都不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了,可以直接随便拆了?
显然不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废除,不再给开发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是说开发商可以不用办理许可手续就能进行拆迁,而是切断了开发商通过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来寻求后续行政违法拆迁的途径,旨在让幕后的政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现身。政府如果要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应当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被拆迁户谈判,如果双方谈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有权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前政府不得进行强行拆迁;如果开发商为商业利益需要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谈成以后再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许可进行开发,开发商不得凭借任何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但自2011年起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原有的许可也不能作为申请行政违法拆迁的依据。
所以,目前的拆迁是否合法,与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必然联系,而是需要看是否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各项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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