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南方日报上一则“待遇不如钉子户 洲头咀原拆迁户索补偿”的新闻报道,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文中称广州市建委月度接访日上,十几名在过去几年里已签订拆迁合同的代表集体上访。他们不满最近完成拆迁的住户获搬拆迁地附近的电梯房,而他们当年拿到的只是每平方米7500元的货币补偿或者只是安置了楼梯房。对此,市建委主任侯永铨表示,不可能拿现阶段的情况去套用以前的情况,建委将仔细研究拆迁户的诉求,如果诉求符合政策能补偿的范围将补偿,但如果政策没有相应规定,拆迁户只能去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拆迁户代表提出,当年拆迁方曾许诺即使早签协议,万一后面的补偿有提升,他们能拿到提升的补偿费。所以,他们希望拆迁方能履行承诺。不过广州市建委现场并未回应是否有过类似承诺。
这类问题在征收拆迁领域是非常普遍的,说白了就是被拆迁人签了补偿协议又反悔的,之所以反悔是因为进行了比较后发现原本自认为是比别人多占了便宜的补偿到头来却是最少的,当初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签字,最根本的还是被拆迁人没有对征收补偿作出理性的判断,在欠缺考虑的情况下签了字。几乎所有的拆迁方在进行动迁的时候,为了缩短拆迁时间往往会抛出一些拆迁奖励政策,这些政策是出于对配合政府征收,积极搬迁的被拆迁户的奖励,小则几千,大则几万,还有的是以高于其他被拆迁户补偿标准为条件,这些奖励对被拆迁户来说确实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被拆迁人就是在这些奖励的诱惑下,匆忙之中就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更有甚者拿着空白协议就签。在我们看来,这种事情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当局者迷”,这样的被拆迁人当时眼睛只顾盯着这些奖励,耳朵里听的也全是拆迁方说的非常美好的许诺,笑逐颜开地取了奖励款,回头发现事先承诺的事情根本无法兑现,又或者像上边所述的被拆迁人,发现在自己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安置条件都比自己好,这时候心有不甘再去找拆迁方理论,却发现已经非常难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没有达到合理的标准下,为了赶快拿到拆迁奖励,就迅速签了补偿协议,这其实是一种很愚昧的小聪明,拆迁补偿才是真正的西瓜,那点奖励也只不过是个芝麻粒,而这种为了奖励不顾补偿就自愿签协议的做法无疑是“丢了西瓜捡芝麻”。
征收补偿,目前我国法律只有程序上、原则上的规定,对具体标准并未制定,也不可能制定,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被拆迁人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数字标准是不可能制定出来的。虽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时,可以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是评估结果往往是被拆迁人所不能接受的。而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导致的房屋拆迁补偿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然而参照的执行情况大多数也都是因补偿不合理而差强人意。由此,不管是哪种土地性质导致的征收补偿都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数字标准的,所以在征收补偿的问题上才会出现一户一个价,争议不断的乱象,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正视这种争议,不要不计后果只图眼前小利或者轻信拆迁方口头许诺,更不要随波逐流,看大家都签字了自己也签,如果补偿不合理,在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应及早地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千万不要在签署了协议之后再去买后悔药吃。当然不能否认,个别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存在违法的逼迁手段,例如:恐吓、威胁、骚扰、破坏财产、停水停电、挖路围堵等,遇到这些情况更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是屈服于这些非法逼迁的手段去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总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补偿内容、履行的期限等都要明确写在协议中,千万不要因图小利而随便签字,由此留下的问题恐怕将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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