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媒体曝光了多起因拆迁而引发的热议事件,一起比一起骇人听闻。先是湖南省邵阳市政府官员蒋开松被“株连拆迁”,后有江苏省苏州市范木根捅死两名拆迁人员。今天,更有甚者,武汉12名访民因违法拆迁上访四年无效而集体自杀,事态如此严重,以至于一天之内与此事相关的所有新闻报道或微博帖子已经全部被“正在审查中”。
新闻图片中,歪七扭八地躺着一排人,有男有女,不省人事,地上凌乱地散落着几张写字的大白纸,还有农药瓶子,有的人嘴里还流出褐色的液体,场面狼藉且惨烈。报道中称这些访民都是武汉“城中村”江岸区塔子湖街新春村的外来居民,2010年遭遇城中村拆迁改造,因补偿标准过低没有和村委会达成协议,结果房屋全部被违法拆迁。之后的四年他们停掉手中的营生,忙于奔走上访,甚至多次到北京上访,结果均无成效。走投无路的他们决定集体自杀,希望以此能引起政府重视,考虑他们的诉求。
原来,这些小商人在新春村买的所谓的“小产权房”或者买当地村民的宅基地自己盖的房子,结果拆迁给的补偿款,不要说赚到多少钱了,连当初掏出的本钱都收不回来。凡是懂拆迁的内行人看到这里就都明白了,为什么会发生违法拆迁,因为在现实拆迁中,小产权房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常常被冠以“违章建筑”的帽子而遭到违法拆迁。而宅地基更是因为不能随便买卖交易,因此买来再盖上房子因为办不了合法手续自然也是逃脱不了违法拆迁的命运。
“违法建筑”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我国大部分集体土地与少数国有土地范围之内,因历史变动、城市经济飞速发展等客观原因,为数不少的房屋若按照严格法律规定来界定其合法性,很难被排除在“违法建筑”的范畴之外。这样特殊的国情背景,加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行政执法的任意性两大严峻现实问题,以“拆违”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的怪诞现象实在是想不出现都难。“拆违”攻势强大,拆迁户对此几乎毫无抵抗能力,因为他们无法从法律的形式上证明自己房子的合法性。在拆迁事件中,由于拆迁难度大,有关部门往往另辟蹊径,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方面以此降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从而以较低的价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其拆迁的真正目的。
作为被拆迁人,面对房屋遭违法拆迁时,有多种救济方式可以解决,不仅有私力救济还有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比如上面这12名企图自杀者,他们四年来一直采用的就是私力救济中的上访,即通过到相关的信访部门写材料当面反应问题或困难,要求给予解决。这种私力救济不紧耗时,而且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处理时限,所以办公室一句“讨论研究一下”就可以随意推两个月,更多的情况是在去上访的路上就被截回家或者带到派出所说服教育。而公力救济包括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诉讼,作为公权救济,是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然而可悲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农民对法律仍持躲避态度,甚至是害怕法律,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还是上访。这大概是从中国解放时期遗留下来的老传统了,“有困难,找组织”,于是,他们开始到处奔波,四处诉说,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等伤痕累累,死心绝望的时候,必然会作出一番惊天动地、鱼死网破的事情。上面所说的这12名访民,走了四年的上访路,也走到了自力救济的边缘,绝望之下,竟想到了用“玩命”来引起政府重视,考虑他们的诉求,这岂是一个“傻”字就形容的了啊。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法治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治观念也已经深入人心,我们的农民也应该意识到这一点,现在的法院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依法审判的地方,更是公民处理民事纠纷,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场所。被拆迁人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往往会乱了手脚,不知所措,有的甚至使出浑身解数与拆迁人员作困兽之斗。实际上,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而且,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一般要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核实规划情况,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送达等程序。在这些环节中,行政部门不仅要保证行为实体上的合法性,也要严格根据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任何违法的文件、行为或程序都不能作为其执法的合法性依据。被拆迁人在知道权益被侵害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当今法治社会的一员,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这才是真正的依法行事,也是最理智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