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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视角:逼来的“借条”难成违法拆迁的“合法”外衣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11-11

  ——公正的行政执法程序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今日在《中国青年报》(2013年11月07日03 版)上看到一则题目为“一场凭‘借条’违法拆迁的旧镇改造”的新闻报道。报道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政府通甲路北边,各种重型机械、钢筋水泥和忙碌的工人正在打造的是“环境一流、宜商宜居、繁荣兴旺的古镇风韵与现代气息融为一体的新城镇”。然而,与宣传材料描绘的美好图景不同的是,不少拆迁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并不满意。原来,这里大多数村民都被胁迫签署了协议和“借条”,这份“借条”规定:由于拆迁户未能及时搬迁,“现向拆房队暂借应拆除房屋”,至拆迁日期,归还拆房队拆除,“逾期不缴,由拆房队无条件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自行承担。

  听说过借钱打借条,还没听说过让拆迁户向拆迁队打“借条”的,而且借的不是钱,竟然是房子,拆迁日期便是归还期限,期限一到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拆掉房子,荒谬之极让人无语。而且从村民嘴中说出的“精神崩溃、光头、刀疤、凶起来吓死人、赖在家里、”等字眼就知道,这些借条还是在他们极不情愿地情况下被逼签署的。拆迁队为了给自己的蛮行披上“合法”的外衣,可谓是煞费苦心,但是,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拆迁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由有权主体在具备相关拆迁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执行,不是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乱来的,打着“协议拆迁”的幌子,行违法拆迁之事,这是掩耳盗铃的做法,更是对我国法律的践踏。且不说拆迁队使用暴力胁迫这些下三滥的手段逼着村民签协议和“借条”本身就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单就先锋镇开展拆迁时,通甲路以北的集体土地尚未被批准征收,就已经严重地违反了法律程序。再者说,无论是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规定,强制执行房屋拆迁或土地征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在集体土地尚未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就依据那个逼来的“借条”就将房子拆了,还不承认是违法拆迁,这显然是自欺欺人的说法,更是违法行为。

  我国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伴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而不断发展,行政实体法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混乱与无序依然存在。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正确性除了要有实体保障外,还需要有程序保障。如果忽略和轻视行政程序,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增强程序行政意识,认真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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