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征收拆迁矛盾凸显,一些被征收人相对于征收人处于极低的弱势地位,对于自己所有权的房屋难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条件,维权的道路更是遍布荆棘。被征收人如何改变这种悬殊的地位差距,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补偿呢?笔者认为要做到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所以要了解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有哪些关键环节,然后才能晓得如何应对自如。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颁布并生效。现笔者根据此新征收条例来分析征收拆迁维权中的关键环节所在。
第一个关键环节: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是:一是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二是符合各项规划;三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四是有风险评估报告;五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即只有当征收项目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时,才能进入审查决定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是新《征收条例》中的第一个重要环节,此决定的作出意味着其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均已被列为被征收房屋;其内容中应当列明被征收范围、征收后此区域的用途、征收期限、附带补偿方案及诉权。这都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若被征收人对此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但是有很多被征收人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很可能会丧失了此节中的诉权,由主动状态变为被动状态。这个环节如若运用得当不但能为被征收人争取维权时间,还能在复议诉讼过程中搭建有利的谈判平台,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延缓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个关键环节:测量评估。
在被征收人的房屋确定安置补偿金额前,应作出相应的评估报告,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这本是评估报告的最初的作用与目的,但在实际的征收拆迁中,评估报告的作用已经变了味儿,成了征收过程中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及申请司法违法拆迁的必备前提。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环节中存在一定的异议权利,即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又可为被征收人争取更多的维权时间。
第三个关键环节:补偿决定。
新《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关于补偿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征收条例》中并没有对房屋的承租人补偿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与保护,那么我的理解认为,若被征收房屋是租赁房屋,且租赁双方未解除租赁关系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将承租人列为第三人。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这一环节,我们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该环节相当于旧条例中的行政裁决程序,是通往司法违法拆迁的必要前置程序,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的阻止或延缓其进程,就使得被征收人维权更加被动。在作出此补偿决定之前,法律并没有赋予被征收人除诉权外更多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必须好好运用和把握此环节,在征收补偿决定未作出前以及作出后均可设置法律障碍以阻止补偿决定的作出与司法违法拆迁的作出。
第四个关键环节:司法违法拆迁。
新《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申请司法行政强制执行有三个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申请的时点是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不搬迁,且在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即在补偿决定生效三个月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并)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在复议诉讼程序终结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点通常是在补偿决定生效半年后。
二是申请人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是明确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新《征收条例》明确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里可运用的方法就是阻止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决。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时就有足够的重视,尽早铺垫法律程序,在每一个环节都插上法律旗帜,用法律武器阻隔征收人想要违法拆迁被征收人的行为;如此措施则会为自己争取到大量与征收人谈判协商的机会。其实,征收过程中的补偿价格不是评估出来的,而是协商谈判出来的,那么诉讼及复议就为谈判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如果运用得当,前方的谈判会非常有力度及有效果。
在对于上述四个关键环节中,提起诉讼及复议是重点可运用的维权手段,主要通过系列诉讼的综合运用应对上述的关键环节。
那么在征收拆迁中到底有哪些复议和诉讼手段可以运用呢?其实征收拆迁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无外乎有行政、民事、刑事等,那么涉及到诉讼的种类也就有以上几种,其中又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因为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到诸多部门行使行政职责,这些行政部门行使职责是否合法决定着征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及复议
新《征收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的复议权与诉讼权。
(1)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在征收拆迁中还会有其他的行政诉讼案件,例如拆迁公司给被拆征收人停水、停电、停暖,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建委给予查处,如果建委不予理睬,可以以建委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律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
二、民事诉讼
征收拆迁中涉及到民事诉讼主要有排除妨碍的诉讼、损害赔偿的诉讼、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及履行的诉讼等等。例如,如果拆除公司的拆除其他房屋的行为扰民,受侵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排除妨碍,停止扰民行为,对在此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权、健康权损害,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再例如,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如发现有协议无效的法定理由存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三、 刑事诉讼
征收人及拆迁公司为加快拆迁的步伐,往往会采取一些野蛮行为来逼迫拆迁户搬迁。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触犯上述刑法罪名所规定的罪名——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损害财物罪、抢劫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房屋违法拆迁中造成人员的人身伤害,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过失伤害罪、故意过失杀人罪等等。当然,如果被拆迁人不论方法的一味强硬对抗拆迁行为,也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比较常见的是妨碍公务罪及寻衅滋事罪,这样的话不仅不能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还要受到囵狱之灾。所以被拆迁人还是要学会保护自己的。
综上所述,只有我们把握住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才能及时作出反应,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从而阻止征收方企图借助法律的程序性要求,以流于形式的过场来达到最终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目的,最终综合得当的运用法律程序为被征收人获取最为合理的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