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违法拆迁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
违法拆迁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所谓“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要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既实行裁决权又实行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利的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这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将有效的遏制暴力拆迁等问题。
二、改善以前的地方政府拆迁自裁自执的局面
过去行政机关本身是裁决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裁决和执行是没有分别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滥用权利很容易使得执行活动变得没有控制或者没有监督。而现在这次的司法解释将有效的改善这一现象,政府在进行违法拆迁之前必须要让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决定不合法、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补偿不合理、程序不正当,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执行,不得进行拆迁。
三:实现“裁执分离”所体现的意义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解释就管辖权问题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的法院。解释中还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释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
在以往房屋征地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由此带来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被拆迁者与政府的暴力对抗,而实现“裁执分离”是在拆迁中对于政府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和审查,所谓的监督是指法院对于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要进行审查,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是一个很重要的利益的保护者。“裁执分离”是由法院审查是否违法拆迁,但原则上是由地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实施,真正做到了裁决和执行的分离。这样将有效的减少暴力拆迁事件的产生。
四:司法介入拆迁,有利于扭转违法拆迁局面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介入拆迁工作,取消了行政违法拆迁,改变过去拆迁中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不公局面,通过司法对违法拆迁进行事前干预,既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百姓感到程序正义,从而有效减少暴力违法拆迁事件的发生。法院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而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法院在其中的作用将会更大,更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防止暴力拆迁案件的产生。
五、法院正确积极介入拆迁,需注意的问题
法院在介入违法拆迁执行中,对法院执法力量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必须注意到,如果行政拆迁本身缺乏实质正义,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程序,试想一个没有实质正义的程序正义又怎么可以实现呢?这也必然在被征收的对象中造成猜疑,从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首先,保证法院正确积极地介入拆迁工作,必须认识到违法拆迁裁决是司法行为,实施违法拆迁是行政行为,或者说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违法拆迁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
其次,若要实现司法违法拆迁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必须是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下,才能兼顾和平衡征收各方利益。但是,如果司法违法拆迁受到外力的干预,无法实现司法独立时,“裁执分离”制度设计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六、此次司法解释对强制拆迁产生影响
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制度的前进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此外,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
各种违法拆迁事件中对抗的不同程度不同呈现,各种办法无奇不有。一次次的违法拆迁悲剧证明了行政违法拆迁的弊病,强制拆迁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裁执分离”符合了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定位,避免法院将裁定和执行合二为一,避免在执行中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体现了权利制约的趋势。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十分及时,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将有效的遏制暴力拆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