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国土局组织听证会(9个工作日)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3、国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发布征地告知书,在征地范围内张贴并抄送县房屋征收办(告知书明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由县房屋征收办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期限5个工作日)
4、县房屋征收办组织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现场评估。
5、县房屋征收办发出摸底通知书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6、县房屋征收办书面通知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7、县房屋征收办按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拟定房屋补偿方案(方案抄送县国土局备案),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摸底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测算房屋补偿总费用。
8、土地征收获批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由县国土局分别在报纸和门户网站公布,并在征地范围内明显区域张贴),公告明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一并征收,并明确房屋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办在门户网站和征地范围另行公布。
9、房屋补偿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办(具体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订立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
10、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办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地通知书(房屋补偿决定书),具体工作由县房屋征收办负责。
11、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地的,由县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文书由县房屋征收办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