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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偷拆可以采用哪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10-01
房屋遭遇偷拆可以采用哪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1、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愿意不服的可以向上

  2、向检察院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申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因此,被拆迁人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内司委申诉,要求人大常委向公安机关发出督办函,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被拆迁人有证据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及重婚、诈骗、侵占公司财物,故意伤害等被拆迁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被拆迁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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