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次司法拘留
曾某,57岁,家住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内社区。
村民说,他是一个热心肠,村民间若发生纠纷了,他就会前来充当义务调解员,化解矛盾。
他颇有经商头脑,早在1993年就向村里购买了27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经营企业。
其间,他经营过姜厂,也从事过蜜饯生产加工,后来还把生意拓展到桶装水的生产领域。
对于妻子柯某来说,他是家里的顶梁柱,是所有生活的依靠。
但是,2012年3月29日这一天,天塌了。
自从他被当地法院司法拘留之后,他再也没有回过家。
在家属提供的一份晋江市法院拘留决定书上,记者看到,法院在执行“李某与曾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曾建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对曾建成拘留15日,日期是3月30日。
紧接着,又因为“李某、洪某与被执行人曾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曾建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拘留15日。
然后,4月29日,晋江法院再次作出15天的拘留决定,理由是“中国银行晋江支行与福建省晋江远东姜厂借款合同纠纷”中,曾建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月14日,曾某再次因法院在执行“郑某与晋江罗山街道苏内社区居委会、曾清海(曾建成胞弟)、曾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中,曾建成“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责”被拘。
15天后,同一起借款纠纷,曾某又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再次拘留。
6月13日,晋江法院再次以“郑某与晋江罗山街道苏内社区居委会、曾清海、曾建成、福建省晋江市罗山山仔工艺厂企业债务纠纷”,因曾建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进行拘留。
6月27日,家属再次盼来了有关曾某的消息——晋江市公安局送来了一封拘留通知书,上面写道:曾建成涉嫌妨碍公务罪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在4月3日,对方来见曾某,改口称是征迁工作组人员,劝解他动迁。之后,又有包括村书记在内的7名人员前来劝说曾建成,其中,村书记李共和告诉曾建成,“政府会找你的缺口严惩你”。
但是,曾建成不为所动。
此后的几月,每隔几天,就有人员前来动员曾建成,但一直没有协商下来。
6月15日,曾某在日记中写道,王向阳在与他商谈时表示:“你没(不)签协议就没(不)放你出去。”
专业观点:很明显被拆迁人被连续拘留本身已违反法律,其中缘由我们已看出端倪。在现在征地、拆迁中以偷税、借款、非法占用农用地为名将被拆迁人拘留的阴险手段以此遏制被拆迁人早点同意不合理安置补偿已经在拆迁中不少见了。追其原因除了法制环境与法律不同外,法制环境和法律需要健全也是最大原因,当然,如果查出有非法拘留的行为是可以行驶法律的权利来救济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9条规定,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在公共利益方面,立法更应该增加公民参与公共利益决定权的条款。“公民对公共利益的决定权要有发言权、表决权、听证权、诉讼权等,可以对公权力确定的公共利益行使否决权。”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制度,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拥有高度垄断权,导致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和非市场化。这种制度过于注重征地行政管理的便利,而对政府征地行为规制不够,忽视对物权的保护,导致公权力凌驾于合法私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