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路媒体报道四川省宜宾市尹某为获得更多的拆迁款,以让“丈母娘”老有所养,与前妻精心设计了离婚、结婚、离婚、复婚的“疯狂”计划。先与妻子离婚,然后娶进岳母,获得拆迁款,再与“岳母”离婚,与前妻复婚的周密计划。然而,搬起石头终砸了自己的脚,当地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尹某等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对财物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处分。而在本案中尹某通过与其妻李某的离婚,与岳母结婚等手段获得拆迁款,是否符合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结婚与离婚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和消亡能用证据证明规范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便是客观实在性,其次,它也是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尹某的离婚、结婚都经过了民政部门的登记,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结婚、离婚都属于双方自愿没有使用虚假手段进行骗婚。所以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手段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要求。
从本案尹某的动机和后果上分析,尹某骗取拆迁款项的性质明显,手段也非常荒谬,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尹某的结婚、离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并不严谨。实际上本案尹某是“利用规则漏洞”“钻了法律空子”,但并不构成犯罪。此案的行为性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有些神似,该答复明确了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综上内容,笔者认为此案诈骗罪名不能成立。
结语:
与岳母结婚,骗取拆迁款项与诈骗无关,与道德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