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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另类拆迁的许可诉讼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8-10

     当今,“拆迁”以及“拆迁维权”已经变成炙手可热的流行词汇。新的征收条例已经走上历史舞台一年有余,但拆迁许可证制度在全国各地的拆建活动中却屡见不鲜。因于此,拆迁许可证引发的法律纠纷时至今日仍然未曾走下历史舞台。不过,在这未曾消褪的拆迁许可浪潮里,已经暗流涌动着涌现一类新型的诉讼,蚕食原本已然有限的诉讼正义。

  “贼喊捉贼”式起诉

  近两年的时间里,当一个拆迁项目里的拆迁双方变得剑拔弩张、矛盾明朗的时候,换言之,就是这个拆迁项目里的部分或者大部分拆迁户团结起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时候,拆迁方会找出一个可以信赖的拆迁户,提起拆迁许可诉讼,经过原告、被告、法院的多方配合,以最快的速度确认被诉拆迁许可证违法。一旦再有别的拆迁户复议、起诉项目拆迁许可证,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就会利用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拒绝受理,剥夺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起诉权。通过这种“连根拔起”的方式,快速推进拆迁、裁决、违法拆迁就可以无障碍通行了。如此一来,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就被永远圈禁在理想国度之中了……

  拆迁许可的客观违法体现

  如果不想被拆迁方抢占拆迁许可诉讼先机,以避免自己的救济权利遭受破坏,就要熟悉了解拆迁许可的违法体现,做到先知先觉,先行起诉。一般来说,拆迁许可违法包括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

  (一)拆迁许可实体违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根据这一规定,拆迁许可实体违法一般有七种具体体现:

  1、立项违法,缺乏发改等相关部门的立项依据;

  2、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缺乏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无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保障拆迁规范化的根本性文件,是明确拆迁各部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依据。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被拆迁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5、无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是保护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重要文件,依据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6、《拆迁许可证》颁发对象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

  7、拆迁人超过《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违法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范围中国有土地房屋”。具体到实践中来,即拆迁伊始即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并于公告中注明四至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

  (二)拆迁许可程序违法

  颁发《拆迁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颁发《拆迁许可证》直接关系拆迁户的切身权益,因此在作出许可之前应当听取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拆迁户的意见。另外,《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依此规定,拆迁许可做出之前,拆迁管理部门还应当告知拟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利人有听证权,而如果有权利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没有前述程序,拆迁户就有理由认为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程序违法。

  政府与拆迁之间的安全距离

  地方拆迁之所以违法现象丛生,并非是因为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重滞后,而是因为地方政府的创收冲动与将这种冲动落到实处的违法成本很低,多数情况下政府都与拆迁方暧昧不清。有了地方政府作为强大后盾,拆迁人敢于无视拆迁法规与中央拆迁政策,一切向拆迁暴利看齐。

  拆迁许可违法只是违法拆迁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是冰山一角,不过,前述原理对于拆迁许可违法之所以存在却是非常适用的。那么,要寻找杜绝拆迁许可违法现象的方法,就要从根子上想办法,找到地方政府与拆迁之间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在哪儿?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其实给出了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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