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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文物保护点的民居拆迁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8-01

本文主要分析了涉及文物古建筑群、老式特色民居等受到国家保护的民间建筑的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

一、在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民居拆迁(征收)工作中,存在的最大矛盾往往是拆迁补偿标准。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古建筑拆迁(征收)的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十六条作了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则主要强调文物的保护,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迁(征收)补偿没有相应的条文。随着公民对文物古建筑价值认知程度的提高,被拆迁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价值进行相应补偿的诉求,但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迁(征收)补偿标准作出规定,此类拆迁工作实际上是成了无法可依。

二、随着《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这类民居的拆迁(征收)工作增加难度。《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在这条规定下,一些待拆迁古建筑民居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先将其房屋认定为文物,然后以此为依据与拆迁管理部门讨价还价,在古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存在真空的情况下,这无疑为拆迁工作增加了不利的因素。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迁补偿细则:

一、文物古建筑拆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如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迁(征收)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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