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角

您的位置:首页>律师动态>专业视角>探究农村拆迁补偿的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专业视角

探究农村拆迁补偿的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7-18

  探究+农村拆迁补偿的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1、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尊重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辩论原则的内涵包括: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要求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尊重,自然不能随意主动对毫无争议的事实展开调查取证,否则有悖其中立的姿态。这也正是司法中立原则的要求,法院要主动将自身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场,消极被动,以保证其做出公正的裁决。这一原则的制定最初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限制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却被一些人钻了空子,利用其达到自己不法的目的。

  2、证据规则的设计弱化法院主动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可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强调的是当事人主义,即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对其主张负有首要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也可见法院的调查取证包括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按照自己的意志主动进行调查取证这两方面。根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上述条款中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做了限制性解释,这一规定使法院职权干预诉讼不断弱化。对于“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规定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但是这一规定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条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为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常,对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取证,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另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主动要求调解并且双方对事实都予以积极承认,法官在现行的证据规则指导下,不会主动去调查收集证据,对上述案例中的“契”,在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对契委托鉴别其真伪。这一证据规则的设计原本是为了充分保障诉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成了虚假诉讼出现的一个原因。

  (二)拆迁补偿在制度设计上的存在的隐患

  1、拆迁补偿政策的漏洞

  据了解,各地区对本地区的农村拆迁补偿办法都做了一些跟本地区发展相适应的规定,并试图通过规范性文件来对农村拆迁补偿进行一个统一的管理,以实现公平公正。然而,任何政策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其本身都在着缺陷,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砖空子的机会。就拿笔者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来看,《椒江区农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椒政发(2002)149号)、《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76号)的规定:每户宅基安排限制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4-7人的中户安排2间,8人以上的大户安排3间。非农户祖住或继承的房产,无论被拆间数多少,只可安排一间地基,多余部分实行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可知,无论被拆迁的房屋有几间都只根据每户的人口数来重新安排住房。比如说一户人家有3口人,他现在被拆迁的房屋有2间,最后他也只能重新获得1间住房,跟被拆1间房重新获得的住房间数没有任何差别。这就是该政策存在的一大纰漏,也促使一些人想出了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另1间房为其他亲属所有,这样原本只能重新安置的1间住房瞬间变成了2间。

  2、虚假诉讼的成本投入和利益获得的鲜明对比使人铤而走险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应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这里的资本用人来代替,照样适用。当人面对着百分之三百的利润时,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而现实中拆迁补偿制度的状况是利润远高于百分之三百,更有甚者是空手套白狼,但其风险却还未够上犯罪的程度,更别提绞死的危险。这样的制度必然刺激着人们去铤而走险。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从涉农村拆迁的虚假诉讼的成本投入来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时,获利者可能会答应给予该拆迁村中的村民(一般都有亲属关系)适当的利益来回报该村民在此虚假诉讼中给予的配合;二是当此事败露后,参与者面临的法律制裁不足,无法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从民法来看,只在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有所规定,可见对虚假诉讼也只是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对其采取的措施只是罚款、拘留等;在民法实体法中对虚假诉讼也没有做相关的规定。再看刑法领域,对民事虚假诉讼也没有明确进行入罪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打击虚假诉讼这一方面存在严重缺漏,这种违法的低成本自然不能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从虚假诉讼的收益来看,现今的房价与居民的收入严重失调,无房者时时刻刻都面对成为房奴的风险,更有甚者是想成为房奴而不可得。在这样虚高的房价下,根据拆迁补偿中的换房协议,一间宅基地房子被拆后置换成商品房其价值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这样的巨额利润足以让世人疯狂。

  虚假诉讼的成本投入与利益回报的巨大反差刺激着市场经济中追名逐利的民众去铤而走险。但我们绝大多数的民众毕竟是善良的,带着浓重乡土气息的中国农民本质上是纯朴的不惹是非的。即便在巨额利益的刺激下,很多民众还是能自我控制、循规蹈矩。可在一些破法者铤而走险获得巨额利润后,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了,恶魔被释放到了人间。破法者为后继者提供的不仅是巨大的利益诱惑还有具体的操作方式。这样,在低廉成本、巨大利益和破法者的刺激下,涉农村拆迁的虚假诉讼进入了法院的诉讼程序中。

  (三)当今社会的深层原因发掘

  1、政府有关部门的与民争利

  涉农村商业拆迁其实就是一项再生产,基于技术条件的进步和资本的充裕,同样的原料在以前和现今可以形成巨大的产出差异。以前在一个一百平方的土地上只能盖五层楼,而现今可以盖十五层二十层甚至更高,这样制作出的蛋糕成倍数的大于之前的蛋糕。接下来就是蛋糕如何分配,这其中涉及三方的分配,一是特权方,就是允许你拆允许你建多少层的权力方;二是建设方,就是投入资本建房的主体;三是出地方,就是被拆迁者。这三方的利益分配显然是从特权方到建设方再到出地方,逐层递减的。而在生产蛋糕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笔者认为是从理论上是从后往前排的。因为没有地必然无法建房,有地无资本是短期内无法建房。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根据自身力量的大小进行博弈,获利的大小和所起的作用刚好调了个个。既然由于客观的原因,被拆迁方已是受损方,那在参与分配中就应该给予一定的照顾,至少其利益要等于被拆前,这是一条底线。而在一些具体的地方拆迁补偿管理办法中,只按照农户家中人数分房,就存在着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可能,因为一些农户中可能存在房多人少的情况,如果只按人口来进行分配必然出现与民争利,引发社会的不安和民众对政府的敌视。基于中国社会国强民弱的现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与民争利的情况,所以在分配中就应当优先保障民众的正当利益。

  2、社会整体诚信的严重下滑

  诚实守信自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春秋孔子在《为政》篇中说道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到战国商鞅的立木为信,再到西汉季布的一诺千斤。传统的儒家文明中处处闪烁着信义的光辉,而到了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经济发展到如今,我们不禁要问仁义礼智信这传承了千年的君子之风究竟去了何处,到了文明的拐角,有识之士不禁要发出历史的叩问,我们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究竟为何?如果我们处于迷失中,我们为何不拾起传承千年的儒家精华仁义礼智信呢。

  诚信的下滑其实就反应出一种文明的迷失,正所谓利欲熏心,利和欲是人心的天然腐蚀剂,而市场经济正是一个追名逐利、利欲横流的经济形态,此时如果我们不寻回我们的民族精神来支撑整个民族大厦,那整个社会将走向一种无序。

  找回诚信我们须从三方面入手:一、为上者以身作则,力行诚信。中国自古就讲上梁不正下梁歪,所以为上者须起好头。二、严厉打击破法者。破窗效应是法治的一大危害,而破法者就是破窗效应的始作俑者,他就如流行病的传播者,将病毒一圈一圈地向外传播。三、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将诚信制度的贯彻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