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制度的改进及完善
1、严格控制公权,保护私权—对公权力介入进行必要限制
在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 各相关法律条文对公权与私权进行法律上配置实际上倾向于公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公权的优位权, 对私权的重视和保护完全不够。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需要通过“控权”来实现, 即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控制行政权力。因此,我们需要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公权力介入进行必要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建设部颁布的2004 年3 月1 日开始实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从程序方面规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制度规范,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这应该是行政法在“控权”,保护公民私权的一个典范,但是,这些规定在调和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上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规程》只是作为《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 法律效力不强。我们希望在《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控制公权, 并对私权提供实在的保护。
我个人认为,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公权力介入的调整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公益拆迁”和“私益拆迁”清晰界定,公益拆迁中,公权力的介入是为了公共利益,应该以规范为主,限制为辅,而在私益拆迁中(比如房地产开发),公权力的介入要严格限制,行政主体应该是处于一个协调的中立者的身份,不应该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进来,更不应该偏重于哪一方,因此,对这方面的公权力介入,要以限制为辅。
2、 修改有关强制拆迁的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
强制拆迁的法律条文,出现了相互抵触,其中,下位法对上位法有所超出,具体表现在我上文已经详细阐释的两方面:一、法律法规配置不合理,发挥实际作用的现行法规位阶太低,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二、明显与上位法冲突。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两个明显超出上位法的地方:首先是对于宪法修正案中对征用权的规定“限于公共利益”范围有超出,然后对于行政主体在此过程中的赋权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关于“平等、自愿、公平”等相关内容。
有关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需要予以纠正。法律条款之间的相互冲突、法律法规系统本身不相一致,不仅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 还给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对这方面的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做出修改,保证法律系统的一致性。
3、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中听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程序的公正能够保证实体的公正,其独立的价值。城市房屋乃居民安居乐业的根本,属于重大的财产利益,应该保证被拆迁居民在这个过程中的话语权。
程序公正需要对程序法加以深入细致和完善。这方面我认为非常值得探讨的,具有代表性,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具有操作性的,在于房屋拆迁中的听证制度的贯彻实施,这也是我在完善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主要想谈的一点。
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也设置了听证程序,但是这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所以应该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强制拆迁必须有听证程序,以被拆迁人申请而启动。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听证为最后的裁判提供依据,被拆迁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被政府所接受。而不能只是例行一个程序,对最后的结果不产生丝毫影响。
实际上,在本文开头的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一案中,当事人也申请过听证,但当事人的说法是“听证会就像过场一样,是为了听证而听证,并没有按照程序来,没有安排我的答辩,后来我抗议后才给了我时间⑻。”由此可见,房屋强制拆迁这一块的听证制度,走过场、当事人提出意见难、听证意见难落实等现象仍然很严重,需要很大程度的完善。
我提出的这方面建议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扩大城市房屋拆迁的听证范围
从目前来看, 中央及各省市的拆迁管理法中主要针对纠纷裁决和强制拆迁这两种行为举行听证, 其他环节中尚未设计听证程序。各地在房屋拆迁立法中应扩大听证范围,注重听证效力,让听证这种各方意见集中地方式更多、更有效地运用在解决问题中来。
可喜的是,建设部 2005年 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就对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听证制度做出了比较合理而详细的规定⑼,是在房屋拆迁听证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探索。
②代表产生制度的完善
参与听证会的代表身份是听证会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为“ 听” 证,主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声音” ,利害关系人能否参与到听证程序中来并充分发表其意见与建议是实现听证制度价值的核心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然而规范性文件中的这种粗略规定, 在实践中就很难操作,甚至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听证会流于形式。因此,对于听证会代表选拔制度,需要加以细致规定,尤其是应具体规定相应代表的数量、标准和比例, 在此基础上将自愿报名的产生方式扩大化, 同时提高参加代表的基本知识和技术常识。
③听证意见的落实,防止听证流于形式
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 听而不证”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几年, 为了纠正这个问题, 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办法, 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都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种明确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和过去那种暗箱操作相比,引人听证程序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如何保证听证会上能平等地收集各利益方的意见,经过合法的听证程序取得的听证笔录应怎样被赋予相应的效力,听证过程和后续意见处理的监督仍需要具体法规加以详细规定。
④听证信息的透明、公开及信息的平等性
在拆迁听证中信息的披露也是影响听证制度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现行的问题一方面是信息不够完全,真实,另一方面是听证会上拆迁人、被拆迁人、政府的信息不对等。
因此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信息要真实、完全, 材料要易于理解和掌握。二是信息资料应提前发给代表并通过相关的媒体予以公开, 以便与会代表能够提前做好准备, 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一种比较周全的制度安排。
总之,强制拆迁在现实生活中纠纷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介入的问题,对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拆迁的公权力使用过多过滥,因此常常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行政权在拆迁中适用过广,行政强制的适用不合理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强制拆迁中行政行为的研究,严格廓清和限制其适用条件和范围,落实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应该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公权力介入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限制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平衡,具体在房屋强制拆迁中,对公权力的介入加以行政法上的规制,让被拆迁人有话语权,其个人利益能得以保护,达到公权力、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公民权利的平衡,才是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行政法规所要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