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合理性驳论
如果我们花点时间探讨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也许是件有趣的事情。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显然低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低于宪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从法律的层面宣告了对强制拆迁的限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个人的住宅,言外之意,为了商业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的住宅。因此,强制拆迁最多只能存在于公共利益层面,否则,非为公共利益,不得征收个人住宅,更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然而,商业利益层面的强制拆迁并没有因为物权法的规定而烟消云散,放眼中国,为了建设商品房、商业大楼等商业利益实施强制拆迁的仍不在少数。
物权法在拆迁领域被冷落,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具体有关系,与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更有关系。宪法其实早就否定了强制拆迁,无论是关于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还是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都是与强制拆迁水火不相容的。然而宪法司法化的滞后,让我们看到的是,几乎没有哪个法院在审理拆迁纠纷案件中援引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条款,即使物权法,对于大多数审理拆迁纠纷案件的法官来说,也似乎根本不值一提。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强制拆迁从一“出生”就是非法的。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征收非国有财产必须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显然是指狭义上的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绝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果说,地方政府在非法拆迁、野蛮拆迁中表现拙劣,那么,中央政府在立法方面已经开了违法的先例。
从应然意义上讲,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集体利益至上是我们一贯宣扬的理念。为了个人利益牺牲集体利益是可耻的观念在我国已经根深蒂固。为了给强制拆迁的合理性辩护,有的人不惜扛起集体利益的大旗。强制拆迁真的有利于保护集体利益吗?即使能够保护集体利益,强制拆迁就具有了存在的正义性基础了吗?写到这里,我发现,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可以来一个宏篇巨著。人类是群居动物,群居就必然要协作,在这种协作过程中产生的集体利益让人类越发感觉到不言而喻的重要性。
但是,我始终认为,对每一个公民私权利的保护,才能促进集体利益的增长。个人和集体不仅仅是排斥的,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如果强制拆迁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直接带来集体利益的增长,大多数人还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