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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天平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5-24
    在以往与律师的接触过程中,有一个现象让我疑惑,一些律师事务所将天平赫然标注于律师楼前,有些律师则将天平印在自己的名片上。我也曾记得,一位所谓“十佳”律师在一次公开演讲中宣称: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天平作为法律公平正义的标志,应当作为律师职业的象征吗?律师能够承担维护公正正义的神圣职责吗?
    中国自古不曾有过西方早已存在的职业法律群体,律师在中国的出现更是西方法律制度移植的结果。因此,起初国人对律师这一行当非常陌生,甚至不能接受,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刚一结束,轰动全国的最高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审判时,当时指定了一些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此时,中国的许多老百姓才第一次闻听“律师”一词,但从一开始便对律师职业产生了不解和困惑:“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说话?”“律师为什么还为那些十恶不赦的人辩护呢?”由于人们的不理解,律师在中国出现时颇为尴尬,在法庭上及在法庭外,律师时常受到谩骂甚至围攻。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律师职业群体得到了人们的认同,但基于理念上的蒙昧或缘自情感上的抵牾,人们对律师的误解并没有消除。有些人仍然难以接受律师。如在行政案件中,某些行政机关以律师和原告串通妨碍行政机关的执法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反对律师提前介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 
    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是:为什么律师产生于西方,并成为正式的法律职业,而古老的中国却不曾存在过?(中国古代有的只是“讼师”,这些人没有形成职业团体,只不过帮人写写“状子”以养家糊口。“讼师”属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下九流,是不太体面的工作,不能到官府登堂入室代人打官司)这一东西方的差异,具有复杂的历史根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西文法治追求程序正义,而东方法制过分注重实体公正。可以认为,律师及律师制度是程序正义的运行机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在程序正义法律体制下,律师的角色不可或缺。没有律师,诉讼和救济就缺乏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但上述问题更深层面的原因在于:西方比较讲究法治,而东方人治色彩浓厚。在一言九鼎、言出法随的国度,律师不会有生存的土壤和成长的空间。由于这一深重的历史原因,律师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必然会水土不服,中国的百姓起初不能接受律师也在情理之中。也正是这一历史原因,至今国人仍然不能对律师有着清晰的认识,连律师自己对律师使命与社会职责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可以说,我们移植了律师制度的躯壳,但没有引入律师制度的灵魂,我们接受了律师职业的形式,但不能把握律师职业的精髓。
    在职业法律人之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同。检察官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或在公益案件中代表公众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法官被认为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断人”,他们在国家与私人利益之间,或者在私人利益之间,超然中立,居中裁判,所以真正捍卫公平正义的是法官。而律师执业的直接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三者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自的职责和使命:检察官是国家公益的象征,律师是社会私益的代表,法官是定分止争的公断人和裁判者。(如果对三者定位不准或者某一方的越位或缺位,都会导致一个国家法律运行机制的错乱。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制运行经常罹受错乱之苦。君不见,在中国,检察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人,其既行使公诉权,又对法官的审判进行监督。法官应为超然中立的公断人,却被异化为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国家工具。律师本来是委托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却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由于职业法律人的错位,使得中国的法律运行机制矛盾丛生,程序正义的实现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正因为律师不是裁判者,其不可能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已任,更不可能在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寻求一种法律的公正和利益的平衡。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律师会为一个恶贯满盈的人进行刑事辩护,为什么明知道自己的当事人无理,却极力在法庭上为其争辩。当然,无可否认,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间接地实现了社会公正。如为蒙受不白之冤的当事人洗清罪责即是伸张了正义。但请注意,这只是可能。因为,律师赢得诉讼不一定是在伸张正义,有时律师为当事人赢得诉讼意味着社会公正的破坏、实体正义的扭曲。因为,律师完全可以让一个罪犯逃避法律的追究,让一个无赖胜诉。前者如美国的辛普森,后者不胜枚举。对于这一点,我相信中国的执业律师会深有感触。因此,律师不是公平的裁断者,律师更不是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公平正义的卫士。可以这么说,那些将天平标注在律师楼和名片上的律师,那些表情庄重地以公平正义捍卫者自诩的律师,要么是以天平这一法律公正的标志作为幌子来赢得公众的好感,要么是连自己是干什么都不知道的执业糊涂虫。
从公法角度,律师是对国家法律强权和专断的制衡力量。司法民主与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一样是各国民主制度的基石,律师自治是司法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民间律师业的自由和自治是实施宪政与法治原则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律师来自民间而非官方,是当事人利益的代表。为了自我管理,各国律师普遍成立律师协会,在西方国家,它们是民间性的自治管理组织,有权授予律师资格、制定律师执业的道德准则,对违纪律师给予惩戒处分。在中国,由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得不彻底,律师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一样,仍依附于政府机关,具有浓重的官方背景。这极大地限制了律师的自治权和司法民主的发展。西方法律界人士认为,律师组织这种民间的、自由的和非官方的性质,可以使律师毫无顾虑地为当事人服务,排除政府的不当干涉。这一对律师的法律定位在行政诉讼中尤为必要,如果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在为行政相对方代理时,其处境是非常尴尬的。因此,律师虽不是操持正义的主宰者,但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制衡力量。
    从私法角度,律师是面对法律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团体。因此,其执业行为也遵循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通俗地说,律师的座右铭即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所以,如果律师把天平印在名片或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标识,它显然不是公平公正的象征,而是称量法律与利益关系的一杆秤。由此,引申出一个严峻的问题:律师的社会责任与律师的职业操守。
    作为一种社会服务,谋取利益无可厚非,但如果将图利作为法律服务的唯一目,可能就会存在在神圣的法律正义之下,对律师行为道德审视问题。律师这一尴尬的处境,其他行业无可比肩。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律师的道义与品格始终为人们所关注。在美国,律师职业群体的道德评价不容乐观。近几年,中国的社会舆论对律师行业也颇有微词,甚至诸多诟病。人们对律师多的是羡慕,少的是敬佩。因为,律师可以在短时间内一跃成为高收入人群,进而成为社会名流,但律师群体在中国民众中的道德评价却日益走低。不容否认的是,一些律师往往在利益的驱使下蔑视职业操守,有的律师成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非法交易的掮客。据此,最极端的看法甚至把律师视为图利轻义的小人,法治机体的蛀虫。这些负面的评价归因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的高贵品质与作为法律产品营销者的世俗风气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反差。当然,高尚的职业不一定远离金钱,但可以肯定的是,金钱容易玷污高尚职业的纯洁。在中国,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职业的教师和作为白医天使的医生都已被铜臭熏黑。但不容否认,在金钱面前,人不是必然成为小人,暴富者也不一定令人鄙视,关键在于是否“取之有道”。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和社会分配制度不完善的今天,一个取财之“道”仍没有生成并被牢固确立,一些人无视已有的游戏规则,不按套路出拳,而恰恰是这些人却在律师界大行其道。我在九十年代步入律师圈子,在我所在的市,当时所谓知名律师,大部分不是法律的科班出身,甚至有些律师没有受过高考教育,但正是这些律师垄断着当地的律师业,把持着案源的巨大份额。特别是标的额较大的案子,基本不会旁落。这也许不是个例吧,全国律师业发展初期大概都会经历这么一个原始积累的圈地运动。应当说,当下中国的律师执业日益规范,但取财之道尚未步入正轨。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一个人情伦理的道德社会,律师在激烈竞争中的致胜法宝永远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权力资源。
    中国的律师之道是指律师的执业准则,而并不是律师的执业道德。在中国这样一种国情下,我们可以制定诸多纸面上的律师法律法规,但却难以形成和确立被律师们所奉行的行动中的律师行业规则。这样看来,我们指责中国的律师职业操守时,应考虑到律师所处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毕竟客观条件对人们行为模式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至关重要。当然,我们也不应该由此否定律师面对的社会环境的主观能动性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否则从古至今任何一个违法者、无道之人都无可指责。因为,他们都可以心安理得地说,“这是环境使然”。至此,我想起一个中国远古时期的历史人物——邓析。据说,邓析作为中国律师第一人(如前所述,应当是“讼师”,相当于律师,我们暂且这样类比),是春秋晚期郑国人,邓析的品格可谓彪炳史册。邓析讲学助诉,帮人打官司。当然,邓析在助人诉讼时,也不是分文不取、义务奉献。传说,邓析的“收费标准”很简单:大案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则收取一条短裤。邓析是巧言令色、职业素质很高的辩士,能够“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并“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特别难能可贵的是,邓析敢于向传统势力和政治权威挑战,是历史上第一个明确宣告反对礼制的思想家。他在当时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不谈天命,抵制旧礼,提出要“事断于法”。邓析还是第一个私家法典的起草人,他“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竹简造价低廉,易于携带,将法写在竹简上非常易于法律的传播,“竹刑”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使法律终于走向了大众。邓析还是第一个为法律献身的持不同政见者。由于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触犯了当权者的利益,于是以“多事而穷功,欺世愚众”的“作伪之民”的罪名,被展尸示众。可以说,邓析是中国律师界的骄傲,可惜那只是一个古老而美丽的传说。但我总在想,作为律师,邓析没有沉溺于方孔之中,却遏力地进行法之真的不懈追求。在礼教一统的天下,高扬法制的大旗,以至于付出生命的代价。应当说,邓析在当时可谓一位孤独的叛逆者!今天,人们习惯于哀叹世风日下,律师也会以一已之力无法抗拒和改变现实为借口而心安理得地随波逐流。正因如此,邓析的故事对中国当下的律师不会没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吧。
本文原刊载于《法学家茶座》第15辑。
本文来源:中国宪政网。感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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