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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建“积木房”不代表可以获取更多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 赵健 律师
发布日期:2014-10-23

  2014年10月24日,网易新闻转载了荆楚网(武汉)上一则题为“房主为了多捞拆迁补偿款 楼顶建起‘积木房’的报道,由此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记者在拆除现场看到,该违建房位于7楼楼顶,有百余平方米,是用隔热板和水泥做起的简易房屋,拼接处的混凝土还未干透。拆违队员说,这样的房子搭起来很快,就跟“拼积木”一样,很快就能成形,“这样做无非是想多要拆迁款”。笔者已经不止一次看到类似的新闻了,广大的被拆迁人一听到要拆迁的风声,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立刻开始造房行动,怎么面积大怎么盖,怎么快怎么盖,完全不考虑房屋的质量、美观、实用等要素,因为,这些房子并不是用来住人的,而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建的,这样的房屋大多数在短短几日之内便可完工,像垒积木一样容易。这种造房行动往往还具有很大的感染性,出于惟恐自己的拆迁补偿款拿少了的心理,大家很容易跟风造房,甚至有一些人造房的理由仅仅是“别人都盖上了”,可是这样做到底有啥用?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却无人问津。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而对于集体土地来说,征收的主要目的是要土地,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补偿的,当然了,不管是哪种土地上的房屋,因征收而拆迁的,则必须依法进行合理补偿,而补偿的提前就是,被拆迁的房屋是合法的。合法房屋自然是指有产权证明的房屋,按照我国土地及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取得房屋产权证,必须三证齐全,一是土地使用权证,二是土地规划证,三是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三证便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当然了,很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虽然是合法的,却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况在拆迁补偿中自然是另当别论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即使是在自家的土地上,不管是翻建还是扩建,都应当经过当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获得相应的规划许可后才可以进行,否则,就是违建,而违建是不予补偿的。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因此,上述新闻中抢建的行为可谓是“白忙活”,这些为了多拿补偿款而赶制出炉的“积木房”根本就是违章建筑,甚至很多抢建的房子连地基都不打,有的房屋根本就不具备居住条件,可以说连常规的违章建筑都算不上,这些抢建房纯粹就是为了多拿补偿款而胡乱建造出来凑数的,这样的房屋法律规定是不予补偿的,而对法律规定完全模糊的人,竟还争先恐后地热衷于简易房的抢建,殊不知,这样跟风的结果也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城管部门一旦对这类“积木房”作出违建的认定,就会限期自行拆除,如果不自行拆除的,城管部门会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违法拆迁。拆迁补偿理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的标准去主张,而不能报以侥幸心理,靠抢建去增加。本应得到的拆迁补偿如果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权,这是理所应当,可是跟风违建,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许拆迁方正好以此大作文章,拆除违建的时候很可能将原有的合法房屋一起拆除,还可以自圆其说是“误拆”。因此,跟风抢建不仅不能增加拆迁补偿,反而可能将自己置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建议广大被拆迁人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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