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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干部与“房虫”勾结倒卖拆迁房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3-14
“在两个棚户区低价收购拆迁房,然后通过拆迁办换取安置房再高价卖出,或者高价卖给政府来换取高额利润。”
 

 

  ——倒房者

  “其实拿着这些钱一直很心虚,尤其在我不愿意为他们做事的时候,却无法开口。但自己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

  ——拆迁办干部

  在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某拆迁办担任内勤的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审查中,给两名“倒房户”提供便利,违规为二人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为一名同事带来的两名不符合条件的拆迁户签了协议。作为“回报”,朱某14次共收受了30.5万元感谢费。

  “我知道我犯罪了,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我没有经得住金钱的诱惑……”近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38岁的朱某在法庭上受审时哭诉认罪,希望能得到轻判。

  拆迁办内勤

  承认自己受贿30.5万元

  当日,还未开庭,旁听席已经坐满了朱某的亲人。当朱某被押进法庭时,看到朱某泪水夺眶而出,旁听席的几名女子和一位老太太不断抹泪。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朱某原系某行政单位科员,2008年至2010年间,朱某被抽调至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某拆迁办担任内勤。其间,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仵某贿赂15万元、陈某1.5万元、文某14万元(仵某三人均另案处理),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回。

  庭审中,当法官问朱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是否有异议时,朱某表示“没有异议”。朱某的律师表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朱某在司法机关尚未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属自首,同时朱某还积极退赃,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朱某说,自己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某拆迁办当内勤,主要负责与拆迁户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审档案及相关手续,在签协议时,给拆迁户分配楼房。

  “仵某和文某都是倒卖拆迁房的,他们为了能顺利签协议和分得好楼层,给我送了钱。”朱某说,2008年至2009年,自己8次收受仵某钱财,共计15万元。2010年4次收受文某14万元。

  “陈某是我同事,担任拆迁办一组组长,他带了两个拆迁户来,我帮着签了协议。”朱某回忆,为感谢自己,在2009年,陈某两次给自己共1.5万元感谢费。

  “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要审查对方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和买卖协议等证件。”朱某承认,仵某和文某为了牟利,买了好多拆迁户的房子,但他们只有买卖协议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自己没有见到原房主也未对材料进行审查,就给仵某二人分别签了几十份协议,并答应给二人留好楼层,这样他们可以高价倒卖出去。

  “仵某等人给你送钱,是不是因为他们不符合规定?”法官问,朱某低声说:“是的。”

  “其实拿着这些钱一直很心虚,尤其在我不愿意为他们做事的时候,却无法开口。”朱某在最后陈述时哭着说,自己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丧失了原则,毁了自己的前途,但念在自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女儿,希望法院能轻判。

 “倒房户”

  买拆迁房换安置房高价卖出

  给朱某送钱的“倒房户”仵某今年24岁,河南人。仵某在侦查机关交代,他在两个棚户区低价收购拆迁房,然后通过拆迁办换取安置房再高价卖出,或者高价卖给政府来换取高额利润。

  仵某称,自己在棚户区倒卖拆迁房,这是政府不允许的,认识朱某后,因为朱某是这片区拆迁办的内勤,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整理档案工作。

  “我就让她帮我签协议,帮我更改协议和档案中相关手续的名字,同时让她帮我预留安置房好楼层,使得我挣上了钱,为感谢她,我8次给她15万元。”仵某说。

  44岁的文某初中文化,本来是干水果批发的个体户,他在侦查机关称,得知自己所住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后,他买了一些旧房子,再通过政府安置手续换安置房,也换过安置补偿金。

  “因为朱某在拆迁办工作,办理补偿手续签协议,分楼层也是她说了算,我希望她给我好楼层,到时自己住方便,卖也好卖,就给了她14万好处费。”文某交代,另外,他还给拆迁办的另外两人共送了50万左右,并给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送了7万元。

  拆迁办组长

  调查表上签字换取“好处费”

  朱某的同事陈某今年34岁,原系某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书记,2007年借调到拆迁办,2009年12月调回办事处,在拆迁办任一组组长,主要负责拆迁户的摸底调查,办理部分拆迁的相关手续。

  陈某在侦查机关交代,2009年,他帮文某介绍的拆迁户签补偿安置协议,收了文某的11万现金。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文某拿了一些房子拆迁的手续来找陈某,让帮忙在摸底调查表上签字。

  “我看了一下实地,那里就没有房子,但我还是给签了字,这套房子的档案手续我留在拆迁办。”陈某称,到2009年9月的一天,文某打电话说有个人到拆迁办找自己,让帮忙带这个人去内勤那把这套房子的补偿安置协议给签了,自己同意了。

  当日下午,文某来到拆迁办门口给了陈某两万元现金。文某安排其他人拿着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手续来到了拆迁办,陈某带着文某安排的人去朱某那签了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和朱某出办公室,给她拿了1万元,然后送她回家了。”陈某称。

  2009年1月的一天,文某又找到陈某拿了一份房产档案让他看,问这套房能不能给办一下,换一套安置楼房,陈某看了一下手续,说缺一些东西,但还是可以办。后来,文某给了陈某1万元,并带了一男一女,让陈某领去找朱某签协议,事后,陈某给了内勤朱某5000元。

  “因为我在拆迁办工作,文某领来人的拆迁档案是不符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我在相关手续和摸底调查表上签字,并带这些拆迁户找朱某签协议,所以文某给我好处费共11万元。”陈某称,自己两次给了朱某1.5万元。

  当日,法庭对朱某受贿案未当庭宣判。据了解,其余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

  案意

  城市改造拆迁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需要谨小慎微、一丝不苟地工作,方能达到和谐拆迁的目的。

  但本案中的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竟成了非法获取利益者的“帮凶”,他们辜负了人民的信任,损害了社会的公平。这种教训必须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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